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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院部署在全省检察机关推开有关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工作

发布时间:2024-07-13 来源: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为深入落实应勇检察长来青调研期间关于探索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7月8日,青海省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有关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工作部署会,全面总结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试点工作成效,对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省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查庆九出席会议并讲话。省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满志方主持会议,省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郭全新通报了试点工作情况,试点单位西宁市院、海东市院、城中区院、乐都区院作了交流发言。

  2023年10月,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在青海调研期间提出,“对案件以外的法律监督事项积极探索进行案件化办理,参照案件形式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规范化水平”。为落实应勇检察长工作要求,省院党组作出部署,从去年10月下旬开始,在省院和西宁市院及所辖城中区院、城东区院,海东市院及所辖乐都区院、民和县院7个单位开展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试点工作。经过8个多月的实践探索,试点取得明显成效,各试点单位共以案件化方式办理有关法律监督事项1300多件,法律监督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水平明显提高,监督效率和质量明显提升。

  查庆九在讲话中,就下一步在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工作提出三点要求: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是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题中之义,也是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推进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应然之举。全省检察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要克服畏难情绪,增强责任感和主动性,紧密结合实际,勇于探索实践,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要明确工作任务。一是强化理念引领。牢固树立“监督也是办案”“应当监督而不监督就是失职”的理念,聚焦监督主责主业,加快推进法律监督事项由“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从根本上解决因“随意监督”“形式监督”导致的“监督虚化”“监督弱化”等刚性不足问题。二是合理界定事项范围。要遵循司法规律、结合检察实践,科学合理确定事项范围。纳入案件化办理管理的监督事项必须是重大的法律监督事项,必须兼顾公正与效率,必须以问题为导向。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合理把控、逐步扩大事项范围,促进“四大检察”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均衡发展。三是进一步完善办案指引。省院印发的《青海省检察机关有关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指引汇编(试行)》汇编了八类重点法律监督事项办案规范,为全面推开此项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各级院要运用好办案指引,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四是积极构建配套机制。要在健全完善各种配套机制和加强制度衔接贯通等方面想办法、出实招,通过配套机制的协同发力,破解法律监督事项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难和监督处理难等老大难问题。

  三要强化推进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研究、亲自过问,抓紧部署启动。省院和市州院要及时了解、积极推动本地区、本条线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工作,形成上下联动、条块协调、整体推动的良性工作格局。二是落实工作责任。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上下协同抓好工作落实。业务条线和市州、区县院,检察官要发挥好主战场和主力军作用,上级院要加大对下指导力度,案管部门要建立台账、“扎口”管理,宣教部门要注重挖掘、宣传成功做法和典型案例,检察官管理部门要把案件化办理管理工作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其他各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三是抓好制度建设。坚持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及时制定完善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搭建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管理的“四梁八柱”,让“碎片化监督”更好向“一体化监督”转变。

  省院领导,西宁市院、海东市院、城中区院、乐都区院检察长,省院办公室、政治部、各业务部门、研究室、检察业务保障部、检务督察部和案管办主要负责同志及检察官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市州院、铁检院(三江源院)、西平院、区县院领导,办公室、政治部、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检察官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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