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廉政内参 > 正文

肇庆检察:行政检察知多少?

发布时间:2024-07-13 来源: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四大检察”包括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如果把检察工作比成一座大厦,那么“四大检察”就是这座大厦的四根支柱,它们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坚持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共同构筑起法律监督的基本格局。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什么是行政检察?

  行政检察“不神秘”。关于行政检察,大家可能或多或少有所了解。它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以及公益诉讼检察共同构成检察机关“四大检察”,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特点为“一手托两家”,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检察既包括传统的“诉讼内”监督,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全过程监督,又积极向行政机关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以及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等“诉讼外”监督拓展,同时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社会治理等贯穿监督办案始终。

  行政检察具体有哪些职能?

  一、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二、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三、对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的监督。

  四、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五、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六、行刑反向衔接。

  如何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呢?

  来访: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申请。

  来信:可以将相关申请材料寄到12309检察服务中心。

  网站:可以通过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选择行政申诉,根据网页要求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申请。

  向检察院提出申请监督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相关法律文书(原审、终审、再审)以及证据材料。

  附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节选)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二)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第二十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的;

  (二)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依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以及逾期未按要求补齐视为撤回监督申请的法律后果。申请人逾期未补齐主要材料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四)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申请监督超过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的;

  (八)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或者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的除外;

  (九)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十)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原文链接:http://www.gd.jcy.gov.cn/xwzx/jccz/202407/t20240712_656013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