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新时代检察宣传周丨省检察院发布“检察护企”“检护民生”行政检察优秀案例
为进一步增进全社会对行政检察工作的了解,7月8日至14日,全国检察机关以“行政检察与民同行,助力法治中国建设”为主题开展第五届新时代检察宣传周活动。这既是对党绝对领导下的检察工作成果的集中展示,也是让社会各界全面深入了解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契机。
一直以来,辽宁检察机关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加快推动新时代行政检察工作提质增效,取得新成效,彰显新作为,办理了一批“检察护企”“检护民生”行政检察优秀案例。
辽宁检察机关
“检察护企”“检护民生”行政检察优秀案例
目录
案例一 某保安公司诉某市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
案例二 某企业违法占地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案例三 省检察院某分院推动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资格社会治理案
案例四 某开发公司欠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案例五 某区检察院督促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履行监管职责检察监督案
案例一
某保安公司诉某市人社局工伤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劳动者权益保护 工伤确认 抗诉改判
【案例简介】
2016年4月,某保安公司与某市热电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刘某派到某市热电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某保安公司与刘某之间系事实劳动关系。2016年8月17日早7时许,刘某被发现躺在工作单位屋内、面色苍白,被送往医院。当日9时35分挂号、9时50分做CT检验报告片。医院于10时35分制作首诊记录,以“脑出血”为诊断收入院。经手术治疗,刘某于当月19日7时许突发呼吸停止,10时12分刘某妻子及母亲在自愿放弃治疗通知书上签字,10时32分刘某呼吸心跳停止、临床死亡。
2017年11月,某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刘某系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视同工伤(亡)。辽宁某保安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以CT检验报告时间为起算时间认定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以家属自愿放弃治疗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某属于抢救无效死亡情形,判决撤销某市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二审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起计算,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认为48小时的计算应以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为起算点,刘某的初次接诊时间早于9点50分,超过48小时,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刘某的女儿刘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省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依当事人申请受理案件,提请省检察院向省法院抗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将接诊的问诊、检验环节的时间作为本案“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不当,以医院病历记载的初次诊断时间起算,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和宗旨。适用法律法规要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出发,充分考虑国情、文化、道德和情理、人性,“48小时”不应当成为病人家属及医疗机构在伦理和现实之间的痛苦抉择。此外,结合极高危病情的诊断、病情无法逆转的告知以及医患沟通常识,家属在自愿放弃治疗通知书上签字并不意味着自愿放弃有救治可能的治疗,认定为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常理。省检察院以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提出抗诉,省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
【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劳动者工伤认定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关系到劳动者权益保护,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应当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兼顾法、理、情结合,从有利于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通过抗诉监督方式纠正错误判决。同时,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司法为民、检护民生的应有作用,展现“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
案例二
某企业违法占地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土地执法查处领域 裁而不执 检察建议 诉源治理
【案例简介】
2019年2月,某市自然资源局以某企业未经批准违法占用一般耕地4215平方米建加工厂为由,对其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84300元”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送达后,某企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84300元罚款。市自然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部分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该行政裁定书送达后,涉案违法建筑未进入罚没程序,某企业亦未事后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某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线索,依职权进行监督。经查,某企业未履行前述行政处罚决定情况属实。检察机关在调查核实中发现还有一定数量的同类情形存在,遂走访了解此类非诉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的“症结”。一方面,企业主动履行处罚决定的意识不强。启动罚没程序需要被处罚企业提交自愿履行承诺书、属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等材料,涉案企业因生产经营并未受影响而对罚没的处罚内容持“观望”态度。还有的企业认为自身只需缴纳罚款即可,其他问题由当地政府处理;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程序尚需完善。市自然资源局应主动向企业宣讲如何履行罚没程序,使企业知晓启动罚没程序需要企业做出相应的配合工作;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开展调查核实、实地测量、制作罚没清单等工作,以适时启动罚没程序。
针对前述问题,市检察院走访相关企业,了解其占地建设、生产经营和履行罚没程序意愿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工作,使企业了解其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风险并提供解决思路。2023年9月,市检察院向市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启动罚没程序,履行相应职责。市自然资源局采纳检察建议,立即启动相关工作,在对涉案某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等材料依法审核后,开展实地调查、制作罚没清单等工作。同时,对同类“裁而不执”问题组织专项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案件制定分批次处置的工作计划。2023年11月,市自然资源局启动了首批包含某企业在内的19家企业的罚没程序,并形成罚没建筑设施处置意见报告报市政府审议处置。目前,市自然资源局已将某企业等19家企业的违法建筑设施没收为国有,下一步将按照市政府制发的《关于违法用地上罚没建筑设施处置工作指导意见》,逐案进行处置。
【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土地执法查处领域、涉民营企业的案件中,严格落实审慎、稳妥、能动履职的司法工作理念,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坚守土地保护“红线”,服务“民生”大局,又通过为双方搭建沟通的“桥梁”,使企业正确认识其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并提供解决方案,积极推动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职中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在检察履职中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工作大局,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以个案监督推动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治理,发挥检察建议推进社会治理、诉源治理的积极作用。
案例三
省检察院某分院推动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资格管理社会治理案
【关键词】
督促履职 检察建议 大数据赋能 检察一体化
【案例简介】
省检察院某分院在对辽宁省某戒毒所履行监督职责中发现,部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注销,与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不符,检察机关就此依职权开展监督。
鉴于该问题并非孤例,检察机关决定创建大数据监督模型进行排查。2023年8月,检察机关从该戒毒所调取近三年入所、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数据2458条,商请省大数据管理部门调用机动车驾驶人数据库进行比对,筛查出可能存在戒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未注销及禁止期内申领驾驶证问题线索191条。因案涉戒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的管理机关分布于省内不同地区,检察机关成立了联合专案组,向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各地级市公安机关核实案涉人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情况,收集准驾类别、申领时间等信息。经戒毒所核实问题清单,最终形成涉及省内五市的戒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未依法注销问题23个。
2023年9月,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听证、宣告送达等方式,分别向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督促公安机关对案涉人员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注销,对于无法收回的证件依法公告作废,同时加强公安机关交警、禁毒部门的信息互通,保证机动车驾驶人涉毒信息传输的及时性,从源头封堵治理漏洞。公安机关接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了相关注销手续,并根据检察建议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开展专项排查,另排查出应予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吸毒人员161人,均依法处理完毕。
为促进多元治理,2024年1月,检察机关向该戒毒所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就本案反映出的戒毒人员守法意识不强的问题,建议戒毒所将吸毒人员从事社会活动限制性规定相关内容纳入教育课程,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融入正常生活奠定良好基础。戒毒所完全采纳检察建议,召开党委会会议制定工作举措,成立专项工作组在全所范围内详细排查问题线索,并将限制性规定课程纳入日常培训计划,开展了多元化的宣传教育活动。
【意义】
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发挥跨行政区划检察监督机制作用,立足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聚焦维护社会稳定、守护人民群众安全重点民生领域,根据案涉机关、人员分布广和相关数据不通畅的情况,以数字检察监督为抓手,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通过“纠正违法+推进治理”检察建议以及调查核实、公开听证、检察宣告等方式“立体化”履职,有效促进行政机关健全机制、依法履职,推进社会治理。
案例四
某开发公司欠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检察建议 检察一体化 检察护企
【案例简介】
2002年11月,某银行拟建设办公楼和住宅楼,并委托某开发公司承建。经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办公楼的建设单位为某银行,住宅楼的建设单位为某开发公司。2005年末,两个建设项目先后竣工,均欠缴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2009年9月,在市人防办的要求下,某开发公司向其出具欠缴易地建设费140万元(包括某银行办公楼欠缴的96万余元)的欠条和分期缴纳承诺书,但未予缴纳。2020年4月,市住建局作出行政缴纳决定书,责令某开发公司缴纳易地建设费140万元。经催缴无果,市住建局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区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某开发公司不服法院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某区检察院依法受理本案。经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住建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本案中,某银行的办公楼和住宅楼的建设单位及易地建设费缴纳义务主体分别是某银行和某开发公司。市住建局责令某开发公司缴纳应由某银行承担的办公楼建设项目欠缴的96万余元异地建设费,属于行政征收对象错误,区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缴纳决定确属不当。2023年1月,该区检察院向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纠正违反规定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但区法院因与检察机关存在认识分歧,迟迟未采纳检察建议。区检察院将上述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市检察院,市检察院知悉这一情况后,组织市、区两级检、法机关办案同志进行会商座谈,就分歧意见进行详尽阐述,最终促成法院采纳监督意见。2023年10月,区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撤销原执行裁定并裁定对行政缴纳决定不准予执行。2024年1月,市发改委撤销原决定,分别对某银行和某开发公司重新作出行政缴纳决定书,责令二被征收单位分别缴纳易地建设费96万余元及43万余元,二被征收单位均未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意义】
以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为契机,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一体化办案、跟进监督等办案模式,对错误的行政决定及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予以监督,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合法财产权和经营权,避免企业因错误行政决定陷入生产经营困境,有力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对于法院的意见分歧,上级检察机关通过与两级法院会商座谈的方式,推动监督意见得以落实、检察建议得到采纳。
案例五
某区检察院督促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履行监管职责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道路交通 机动车维修备案 检察建议 大数据赋能 直播听证
【案例简介】
2023年11月,在“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行政检察监督专项活动中,某区检察院于走访辖区机动车维修经营网点排查问题线索中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领域普遍存在未备案即开展维修经营业务情形,存在车辆和出行安全隐患。某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曾向尚未完成备案的商户发出检查通知书,要求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备案手续。然而经过数月,相关商户仍未履行备案程序,而主管部门在此之后也未采取进一步的行政措施。同时,检察机关调查中还发现部分备案商户存在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未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等不规范情形。
某区检察院利用大数据赋能,将辖区机动车维修商户工商注册登记数据与维修备案数据进行比对碰撞与交叉验证,筛选出未备案的商户共计200余家。行政检察工作人员对初步筛查出的部分问题商户进行了实地复核,确认数据比对结果与商户的实际情况一致。为了增强司法透明度,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检察机关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组织召开了向全国现场直播的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构建流程以及相关法规的最新变更进行了深入解读,听证员认可了本案监督的必要性,同时建议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业务数据的互通与共享。2023年11月,某区检察院向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对辖区机动车维修经营商户存在的不规范情形进行整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采纳检察建议,针对监督问题第一时间在辖区内开展拉网式监督检查和备案管理,督促商户及时完善经营条件并备案。检察机关在跟踪督导时发现,由于机动车维修行业许可与备案条件不一致,导致大部分商户不满足备案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对未及时备案的应处以罚款。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一罚了之,检察机关与交通运输管理局开展深入座谈,共同探索创新解决方案。针对其中86户因营业面积等条件暂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商户,区交通运输管理局主动联系沟通维修商户,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其提供政策指导和业务支持,推动商户尽快实现备案,保障了200余人的继续就业。区交通运输管理局以此案为契机,主动商请区市场监管部门,在维修商户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时告知其要到交通业务窗口办理维修备案手续,并把维修商户登记注册信息及时推送与共享,加强部门之间协同联动。为推动此类案件的妥善处理,2024年1月,某区检察院与区交通运输管理局会签了《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实施办法》,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作配合等行政执法与法律监督衔接工作机制,促进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意义】
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检察监督,促进出行安全,是检察机关持续做实检护民生的重要举措。面对行政执法的“难点”“堵点”,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也要结合实际,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推动行政机关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采取差异化处理方式,实现规范执法与服务民企的有机统一。大数据应用、直播听证、持续跟踪、建立长效协作机制等举措在拓宽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线索来源、提高监督质效、提升检察公信力、推进社会治理取得实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sjxw/202407/t20240712_65583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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