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铜陵检方提起公诉,孔晓宏一审获刑9年
发布时间:2024-07-13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7月8日上午,经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政协原副秘书长孔晓宏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孔晓宏利用担任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滁州市委副书记、黄山市市长、宣城市市长、宣城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酒店消防验收、拆迁补偿、项目招投标、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868.9199万元,其中受贿未遂3931.531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晓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大部分受贿数额为犯罪未遂,在提起公诉前主动退出全部赃款,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同时又具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情节,对其依法从重处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孔晓宏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孔晓宏当庭表示不上诉。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zdajfb/202407/t20240710_65559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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