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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涉外刑事检察重点难点 推动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

发布时间:2024-07-13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在近日召开的“涉外刑事检察重点问题”研讨会上,来自科研院校的专家学者与检察机关代表围绕涉外刑事检察的重点问题、涉外刑事案件办理中的难点问题等展开深入研讨,为推动涉外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聚焦涉外刑事检察重点难点 推动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引,站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的高度,充分认识涉外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实践探索以及人才培养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坚持问题导向,总结实践经验,跟踪研究,务实创新,做到理论支撑实践、实践反哺理论,推动理论与实践良性互动。”6月30日,在北京召开的“涉外刑事检察重点问题”研讨会上,与会人员达成高度共识。此次研讨会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指导,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国际关系学院国家安全法治研究基地共同主办,来自科研院校的专家学者与检察机关代表围绕涉外刑事检察的重点问题、涉外刑事案件办理中的难点问题等展开深入研讨,为推动涉外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立足大局大势,构建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大协同格局

  涉外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长远工程。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法学院教授王轶认为,涉外刑事检察是涉外法治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涉外法治研究工作需各实务部门、高等院校携手共同推进。检察机关在涉外法治建设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局长刘志远指出,当前,对检察机关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认识还不够深入,亟需加强相关理论研究,为立法、司法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在业务相对比较突出的涉外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不少需要研究的问题,有待形成共识,也有待刑事诉讼法作出更加全面、具体的规定。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教授毕雁英提出,研究和解决涉外刑事检察领域的重点问题,既要站在中国的视野下看世界问题,也要在世界大变局背景下思考,宏观的理论研究目标要与具体实践,特别是具体案件紧密结合,以完善相关制度,回应实践需求。

  人才培养是涉外法治工作的关键。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孙勤认为,要倡导国内高校联合以及与国外机构组织合作,高校教育与干部培训衔接。要坚持政治与业务融合方针。了解域外法律制度和提升办案技能,必须先引导学员坚定政治立场和厚植家国情怀,坚守“根”和“魂”,筑牢维护国家利益、服务外交大局的自觉意识。要兼顾办案技能培训和基础素养培育。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李寿平指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一是协同为要,即高校和实务部门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培养;二是以创新为核心,将数字技术等运用于人才培养,同时也要应用于涉外案件办理,以提高办案效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郭立新表示,近年来最高检设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带一路”检察研究基地(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带一路”检察研究基地(云南大学涉外法治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中亚国家司法检察研究基地等3个检校合作的涉外法治研究基地,理论研究课题也向涉外法治研究倾斜,为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重要平台。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涉外刑事检察研究重点难点

  厘清涉外刑事案件的范围是涉外刑事检察研究探讨的基础。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曹华认为,除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5条规定的四种涉外刑事案件外,还应包括如中国人在中国境内犯罪,但关键证据或证人在域外,需要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调取证据等案件,而这恰恰是比较有难度的涉外案件,也是研究的难点。

  涉案人员国籍认定困难,给涉外刑事案件办理带来困扰。福建省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潘月玲表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国籍涉及翻译权、领事会见权等权利的落实,对于拥有双重、多重国籍,及偷渡入境、外国驻华大使馆拒绝确认的人员,因缺乏相关规定,导致办案中涉案外籍人员身份认定或核实存在困难。

  境外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问题受到普遍关注,也是实践难点。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一级检察官刘倩对境外证据的转化存在一些疑惑,如对于无法通过协作、合作以及外交等方式调取的境外证据,由当事人或者证人带回国内并转交给侦查机关的,能否认定该证据的合法性尚不明晰。针对外国政府或机构非法取得的证据的排除问题,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曦认为,需要综合考虑,对于境外非法言词证据,重新讯问询问;对于境外非法实物证据,不宜一概排除。

  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对跨境电子数据取证提出了新的挑战。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冉认为,在跨境电子数据取证上,其一,需要更新理念。应注意电子数据的证据性和作为电子证据的数据性,以及证据性和数据性的关系。其二,不同法系对证据的界定、审查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找到一个域内外电子数据取证的基础价值性原则可能是解决问题的路径。其三,在电子数据的取证合作中,各国对于如恐怖活动犯罪或网络儿童色情犯罪等严重跨国犯罪取证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和共同性,可以此为窗口推动电子数据取证统一规则的形成。

  检察机关在涉外刑事案件办理中的职责定位需要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副厅长曹红虹认为,在涉外刑事案件的办理中,检察机关主要承担引导境外侦查取证,境外证据的审查、举证,指控证明犯罪等职责,未来应在建立与公安机关赴海外打击犯罪取证的检警协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国际合作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主张,检察机关应承担起全周期实质性监督的职责,以涉外单位犯罪为视角,一是对涉外单位犯罪案件办理的全流程进行监督;二是利用反制措施加强对我国公司、企业海外利益的保护;三是关注刑事责任的划分,通过穿透性实质监督,识别单位责任或实际操控人的个人责任;四是关注公司法等前置法的适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提出,借鉴美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庭之友”的做法,建议检察机关在对外法律查明、对内法律释明等方面作出探索。

  总结实践经验,探寻加强涉外刑事检察的路线图

  全方位推进一项工作,首先是破题。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时延安提出,应构建涉外刑事法治的目标与思路,设定目标的三重境界:一是解决处理涉外刑事法律事务的不适应症和被动局面;二是形成涉外刑事事务处理上的平等交往和主导性交往;三是形成新型全球刑事法治。解决思路为:一是加强涉外刑事案件的合法治、合国际规则的处理,以此作为基本盘;二是大力完善我国涉外刑事法律制度和机制建设;三是在促进国际社会形成高度共识基础上,推动形成公平公正且符合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的国际刑事规则。

  推进涉外法治建设,科学立法是前提,协调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是重要方面。司法部国际合作局原副局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张晓鸣认为,应系统地观察与涉外刑事检察有关的制度性、体制性问题,并提出建议:应规定在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后案件审限作中止处理,完善域外追赃和收集证据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境外证据的来源、符合我国证据“三性”规定的审查,等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周振杰提出,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目前正在审议中,今年有望通过,要充分认识其在打击全球网络犯罪合作中的重要性。

  刑法适用是国家刑罚主权的单方面主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樊文认为,在涉外法治中,首先,应明确刑法适用规则在本国实体刑法上的体系定位;其次,应厘清刑罚权、刑事裁判权、程序管辖权等相关概念,进而才是刑罚权的实务实现。可参考多个国家的做法,将涉外刑事诉讼中的管辖—追诉权全部交由检察官决定,以检察官为核心,真正灵活高效地实现国家的主权利益。

  对于如何推动涉外刑事检察高质量发展,天津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灿平认为,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规范化是达标线,具体包括理念、职责、程序、文书书卷规范化。涉外法治工作系统化是目标,包括深入系统理解和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联合国际关系、信息法学、军事法学等相关学科专家共同研究,充分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雷建议:一是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推动刑事诉讼法涉外诉讼程序的修改完善;二是更加注重对域外检察制度的研究,在国际司法检察合作中充分发挥检察官在涉外刑事案件办理方面的职能作用。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外案件是涉外检察履职的基本价值追求。浙江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王晓霞认为,涉外刑事案件办理需要重点把握三点:首先,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通过办案更好服务中心大局,保护新业态经济和新质生产力,保障我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其次,进一步规范涉外案件办理程序、翻译聘请、领事探视等。再次,探索涉外案件宽缓处置,建立涉外犯罪社会效果综合评估制度;探索涉外经济领域犯罪“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应用,提升对流失在境外的涉案财产追缴、处置质效。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三级高级检察官刘岩提出,一方面,在适时介入阶段强化对境外证据的程序规范化要求,督促侦查机关证据调取程序符合行为地法律规定,提取过程客观真实,移交过程连贯、合法且无遗失和污染的风险;另一方面,以多发类案研究为抓手探索涉外案件的认定标准,总结类案特点和司法认定规律,制定常见罪名主观方面认定的取证方向和证据审查标准用于引导侦查。

  做实涉外刑事检察,制度机制是保障。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职务犯罪和经济金融检察部主任王建平认为,应进一步完善涉外刑事检察工作机制,包括形成专业化办案机制,探索综合履职机制,扩大对外交流机制。随着涉外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职务犯罪检察部主任支蕊娴建议,明确取证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体系及申请程序;针对境外调取证据的特殊性,建立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合法性、关联性与真实性的审查标准。

  (见习记者姜昕 高梅)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7/t20240708_6598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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