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五”普法进行时】挪用资金,真“刑”!
发布时间:2024-07-09
来源: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经白银市白银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葛某被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悉,葛某在某科技公司担任出纳期间,因网络赌博散尽了钱财,便打起了公司账户的主意。葛某将公司U盾偷偷拿回家,并通过网银和U盾私自关闭公司负责人孙某的银行短信提示,后陆续将公司账户的247万余元转入自己银行账户,全部充值到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赌博,直至孙某要求葛某向供应商打款,葛某百般推辞,孙某才发现公司账户余额为零,随即报警。葛某到案后对自己挪用资金的行为供认不讳。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葛某的行为到底构成挪用资金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我们进行了充分讨论。经仔细分析案情,认为葛某系将公司资金挪用后用于非法活动,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办案检察官介绍,为准确定性,办案检察官通过审查公司账户转账记录、葛某本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葛某在网络赌博平台充值记录等证据,结合被害人陈述,认定葛某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经过检察官的释法说理,葛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白银市白银区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对葛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以挪用资金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结案后,我们积极走访,针对企业存在的财务管理漏洞和法律风险提出建议,帮助企业在今后的经营中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办案检察官介绍,该院将继续探索对涉企案件的多元化办案模式,高质效办理涉企案件,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03/349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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