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横协同发力推进检察一体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要强化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探索打破业务“壁垒”,突破数据“烟囱”,形成履职合力,以履职办案机制的现代化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检察一体化作为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路径,也是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强化检察一体化履职,应积极完善上下级检察机关接续监督、“四大检察”一体履职等工作机制,加强组织统筹、聚合办案力量、优化资源配置,不断强化监督合力、提升监督质效。
检察一体化的基本内涵与功能
检察一体化,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规范检察机关内部领导、监督、配合机制,打造“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一体化检察工作模式,主要包括司法办案一体化、人员调配一体化、资源配置一体化等,目的在于凝聚法律监督合力,以充分保障公民权利、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从法理基础看,检察一体化根植于诉讼规律、价值、功能,是检察体制建构的主要依据,也是检察履职的指导原则,在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宪法第136条、第137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第10条确立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工作的原则。从司法实务看,推进检察一体化建设,是对推进公正司法、建立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的积极回应,有利于补齐法律执行和法律实施的短板,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上下级联动推进纵向一体化
强化检察一体化履职,应深入推进纵向一体化。实行上命下从的一体化建制,是检察一体化的最直接体现。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有利于保障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应抓住政治—跟进、决策—执行、要案—督办重点环节,建立完善请示报告、决策督办、业务指导工作机制,构建起上下融合贯通、纵向一体发力的工作格局。
第一,坚持政治挂帅、上下一体,把准高质量发展正确方向。一是建立请示报告集中专管机制,将党的绝对领导贯穿检察工作全过程。制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细则,确立“统一出口、双向把关、三级审核”原则,建立登记台账、跟进清单,健全对基层检察机关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抽查、评查机制,确保“从政治上看”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二是建立执行力管理机制,确保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加强决策督办、督促检查下级检察机关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是纵向一体化的关键。上级检察机关应将最高检和各级地方党委部署的重点事项、重大案件等纳入检察机关执行力管理内容,按组织领导、推进措施、工作成效等进行标识,建立干部执行力档案,强化跟踪问效。三是建立重大敏感案事件办理机制,确保实现“三个效果”。建立上下一体风险防范机制,基层检察机关应将筛查出的重大敏感案事件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上级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作出具体指示和指导。
第二,坚持业务中心、上下联动,牵住高质量发展“牛鼻子”。做大做强法律监督主业,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坚持上下一体,是监督工作提质增效的关键。一是建立一体化办案机制。上下一体办案,可迅速有效整合资源,提升办案效果。在公益诉讼方面,可由上级检察机关统一出台《关于加强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机制的意见》,建立办案指挥中心,成立人才库,组建专业化团队,创建“办案+培训+研究”公益诉讼实践基地,对辖区内办案力量、线索信息、信息化装备等检察资源一体调配,全面提升办案质效。在刑事抗诉方面,针对线索发现难、提抗难、改判难问题,上级检察机关可统一组织开展案件判后一体审查、抗后一体研判,通过裁判文书同步审查、类案专项审查、案例评选等,总结问题、推广经验。二是建立一体化业务指导机制。以刑事公诉业务为例,对不起诉、诉判不一的案件实行同步备案审查;在办理二审、再审案件过程中,对审查证据不细致、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等问题予以书面反馈,督促基层检察机关整改;对某一时段、某一地区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召开专题分析会研究解决。三是建立一体化业务监管机制。上级检察机关指导基层建立检委会委员履职评价、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列席基层检委会、参加听庭评议机制。制定一体化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建立专项与综合、自查与互查、质量评查与执法督察相结合的评查模式,制定《重点案件质量评查问题整改统一规范意见》,以事后监管促过程规范。
第三,坚持强基固本、上下贯通,夯实高质量发展坚实基础。一是抓实党建一体化,解决好发展方向问题。指导基层检察机关完善党建标准化体系,深化党建与业务融合,常态化开展党建活动联办、党建品牌联创、党建观摩联盟、党建竞赛联比工作。二是抓实人才队伍一体化,解决好办案主体发展问题。上级检察机关统一制定优秀人才培养管理办法,分层级建立人才库,实施专业人才引进、青年英才培养、岗位素能提升三大工程,开展专业能力“大培训、大练兵、大比武”活动,统筹打好人才培养组合拳,进一步增强干部队伍活力。
多主体协同推进横向一体化
强化检察一体化履职,应深入推进横向一体化,突出多主体协同,注重检察一体化格局下各要素、各部分之间的关联性、耦合性,从内在要素衔接、内生动力激发等方面完善横向一体化机制。部门间加强协作配合,坚持系统思维,共同推进“四大检察”互相支撑、融合发展;跨区域检察机关强化信息互通、证据移交、技术协作等,实现互相支持配合。
第一,加强“四大检察”融合发展,重点案件集中办理。知识产权与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是“四大检察”融合的新应用场景。以未检业务为例,集中办理可综合考量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因素,通过更加契合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的多维度、集成式、系统性履职方式,促进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一是办案融合,在办案时一并审查调查是否存在涉未成年人公共利益受侵害情况,是否存在监护侵害、监护缺失及其他民事、行政权益受侵害情况,一并建立类案分析倒查机制,跟踪调查在刑事办案中发现的不适宜未成年人出入的场所是否得到整治等。二是特殊职责融合,在履行“四大检察”职能中,将对未成年人的帮教矫治、心理疏导、综合救助等特殊未检职责融入其中。三是实行人员融合,注重调动上下级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力量加强一体化保护。通过一体化履职,办理一批涉及私人影院、电竞酒店等新兴业态治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并积极探索从办案融合向制度融合转变,从基本履职向精细化保护转变,推动解决相关痛点难点问题。
第二,加强部门横向联动,瓶颈问题集中解决。打破部门壁垒,摒弃就案办案、个别监督的单向思维定式,有助于提升监督工作质效。一是建立线索移送管理机制,实现源头融合。部门间建立线索移送—接收—反馈管理台账,对线索存在争议、需深挖或合并处理,事实查明需其他部门配合等情形,召开跨部门联席会议会商研判。二是建立办案衔接协调机制,实现过程融合。特别是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部门间建立介入审查、证据共享、取证共商、庭审配合等机制,有效解决办案任务、进度、时限不同步问题。三是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实现结果融合。在员额检察官绩效考核、公务员季度考核、部门述职评议中科学设置加分项,激发内生动力。
第三,加强区域协同协作,重要工作集中攻坚。在上级检察机关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对涉跨行政区域、自贸区及国家级、省级新区案件,组织相关基层检察机关会签《检察一体化区域协作协议》,建立线索移送、调查取证、证据运用、鉴定意见协作等机制,统筹推进相邻行政辖区、海域、河口等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和陆海空污染一体化治理,更好服务区域高质量发展。
(作者分别为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7/t20240705_6596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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