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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甘肃省检察院发布强化毒品犯罪法律监督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29 来源: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6月26日,甘肃省检察院召开“强化毒品犯罪法律监督 检护民生彰显法治温度”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强化毒品犯罪法律监督 检护民生彰显法治温度”相关情况,并发布5件典型案例。

  一、马某某等五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精神麻醉药品 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初,被告人马某某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在本市境内用伪造的麻醉、精神药品专用病历或者使用虚假的病例骗领专用病历从医院购买盐酸哌替啶片(俗称杜冷丁,以下简称哌替啶)进行贩卖。随后马某某以高额报酬为诱惑,发展段某某、沈某某为其骗购哌替啶片,段某某又介绍石某某、方某某为马某某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骗购的哌替啶片全部贩卖给张某某。以上五名被告人自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期间,先后从本市四家医院骗购哌替啶744克,其中马某某贩卖哌替啶744克、段某某贩卖哌替啶328.4克、石某某贩卖哌替啶124.6克、方某某贩卖哌替啶36.7克、沈某某贩卖哌替啶26克。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1年12月,检察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马某某、段某某二人批准逮捕,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石某某、方某某、沈某某是否涉嫌贩卖毒品进一步侦查,根据侦查进展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对拒不认罪的石某某提请批准逮捕。2022年2月,公安机关将马某某等五人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段某某、石某某、方某某、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以伪造的麻醉卡购买哌替啶片进行贩卖,五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2022年3月,检察机关以马某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马某某、段某某等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没收部分财产或者罚金。检察机关在办理马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时,发现当地精麻药品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遂分别向相关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相关部门积极开展问题整治,当地有关医院及时整改在麻醉、精神药品的临床运用中存在管理漏洞,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部门加强改进对于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及临床运用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的情况,有关职能部门完善了相互之间沟通衔接机制不顺畅的问题。

  【典型意义】

  麻醉、精神药品的用途具有其特殊性,用于医疗则是止痛麻醉的良药,但用于“瘾君子”吸食则成为毒品。近年来,涉麻醉、精神药品类贩卖毒品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呈现增长趋势,严重影响了药品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检察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的过程中,细查犯罪后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深挖案件中涉及医院存在的管理漏洞及相关监管单位履职不到位的问题,依法能动履职,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帮助整章建制、规范流程,从源头上防止药品流向毒品非法交易市场,有效保护了麻醉、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使用,充分发挥“个案办理+诉源治理”法律监督模式的作用,通过个案办理向综合治理、堵塞漏洞的进一步延伸,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二、李某、刘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甲基苯丙胺 麻古 寄递贩毒 全链条打击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被告人谢某、王某某分别向张某贩卖麻古1粒、贩卖甲基苯丙胺0.68克。2022年3月,被告人张某向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68克、麻古1粒。2022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向李某贩卖麻古1粒。2022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与吸毒人员黄某某(另案处理)2次商量贩卖毒品,每次黄某某向李某手机转账后,李某通过快递向吸毒人员所在地邮寄内装毒品的快递包裹,共计甲基苯丙胺1.33克、麻古4粒。

  2022年3月1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从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2包,共计0.25克;麻古2粒。2022年3月1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从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包,净重0.06克;麻古12粒。2022年5月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谢某,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47克;从其住处查获冰毒1.89克、麻古23粒。2022年5月1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2包;从其住处查获疑似毒品4包,经鉴定,查获的6包疑似毒品中有3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2.88克。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被告人王某某、谢某分别向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后张某向被告人李某进行贩卖,李某通过寄递的方式向黄某某贩卖毒品,上述人员系上下线关系,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坚持全链条打击寄递渠道毒品犯罪。2022年3月,甘肃公安机关将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2022年4月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外省与李某交易毒品,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犯罪地、居住地、户籍地均不在甘肃,但因李某从刘某某处购买毒品后通过快递方式向甘肃省贩卖毒品符合相关管辖权规定,检察机关遂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批准逮捕,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将李某涉嫌贩卖毒品一案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在移送审查起诉时进行并案。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某批准逮捕的同时,认为李某通过上线王某某、谢某、张某购买毒品,后以快递方式邮寄至甘肃省,王某某、谢某、张某的行为与刘某某的行为一致,应当进行追漏。2022年8月,公安机关以李某、刘某某、张某、谢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年9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张某、谢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刘某某等五人一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物流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日渐增多,通过寄递渠道完成毒品交易的方式更趋隐蔽化、多样性,案件办理难度也随之加大。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节约司法资源,在确保具有管辖权的前提下,能动发挥审查批捕职权,切实发挥主导作用,全面审查毒品来源、流通渠道等,依法开展诉讼监督,及时追加漏捕、漏诉犯罪嫌疑人,全链条打击寄递渠道毒品犯罪行为。

  三、祁某走私毒品案

  【关键词】

  新型毒品 走私毒品罪 准确认定罪名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初,被告人祁某通过社交软件联系国外卖家“芭某某”购买含有毒品成份的“巧克力”,并向该国外卖家支付了价值2654元的虚拟币。后该国外卖家将含有毒品的“巧克力”从国外邮寄至被告人祁某提供的地址。该快递到达北京后,海关工作人员于2022年7月5日查验发现该邮件可疑,遂扣押了该邮件中的可疑物送检。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邮寄物品的棕色块状物中有8粒49.57克检出苯丙胺成分,4粒24.96克检出麦角二乙胺(LSD)成分,6粒36.81克检出塞洛新成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机关于2022年7月立案侦查。2023年1月,公安机关以祁某涉嫌走私毒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审查案件,发挥监督职能,补充完善证据体系。同年6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祁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祁某自愿认罪认罚。经审理,法院以被告人祁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审查起诉过程中,案件的核心焦点在于本案应当认定为走私毒品罪还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检察机关办案人经认真审查后认为二罪的区分,被告人祁某明知国家禁止进出口毒品,仍然从国外卖家处以邮寄的方式购买含有毒品成份的“巧克力”,该邮件在到达北京后被海关工作人员查获,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国家海关的监管制度,其行为符合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王某生等人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麻醉精神药品 证据体系构建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起,被告人王某生以贩卖盐酸哌替啶(又名杜冷丁,以下简称哌替啶)获利为目的,虚构癌症患者信息,利用虚假身份证及假病历等资料,冒充癌症患者家属在医院骗购哌替啶片剂。王某生又向被告人陈某凤、赵某强、黎某强、文某、苟某会、伏某玲(另案处理)、伏某信(另案处理)等人提供虚假资料指使其在医院骗购哌替啶,王某生以每盒200至300元的高价回收后贩卖。至2021年8月15日,王某生及其发展人员先后在陕西省和甘肃省4家医院骗购盐酸哌替啶片共计42520片(2126g),出售获利共计11万余元,其中王某生本人骗购哌替啶13520片(676g),违法所得6.8万余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环节,嫌疑人王某生拒不供述,相关证据比较薄弱,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重点针对王某生不供述的实际情况完善证据体系。2022年7月,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王某生、陈某凤、赵某强、黎某强、文某、苟某会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11月,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凤、赵某强、黎某强、文某、苟某会一年六个月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人员多,犯罪地域广泛,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成立办案组提前介入,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引导公安机关对王某生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判,有针对性的提出取证意见。批捕后又跟进督促公安机关就补充侦查提纲所列问题进行补查,在已经查明的事实面前,王某生不得不供述了其骗购哌替啶贩卖出售的事实。本案查获哌替啶实物数量少,涉案的大部分哌替啶数量依靠书证和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来证明,检察人员和公安人员一起对多组证据进行反复核对核实,对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存疑之处逐一进行排除,从王某生作案方式、交易对象、资金流向等方面重点审查并进行了分析论证,对未查获毒品实物案件中如何认定毒品数量提供依据。

  五、王某某、庞某涉嫌贩卖

  毒品罪立案监督案

  【关键词】

  精神药品 医疗目的 法律监督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李某某(另案处理)以友人母亲病重需要止痛为由,联系王某某购买地佐辛注射液,并支付费用1280元。王某某与妻子庞某利用庞某曾在某市医院就业的条件,从某市医院分三次花费1244元购买国家管控的精神药品地佐辛注射液10支。分三次交付李某某,第三次交付时被侦查机关现场抓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法药物折算表,本案地佐辛注射液折算后相当于海洛因0.0005g。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本案侦查机关两次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因案件达不到起诉标准,经与侦查机关沟通,由侦查机关主动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并作撤案处理。在案件被侦查机关撤回后,检察机关及时跟进案件办理情况,针对侦查机关撤回后未及时撤销案件的情形,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督促侦查机关及时撤销案件,解除涉案人员强制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李某某联系王某某,以其友人母亲病重需止痛为由,让王某某购买地佐辛注射液,并先行支付略高于药品价格的费用。王某某、庞某均从事和医疗相关的职业,曾为患病的亲属姬某某(已故)代购地佐辛注射液,对该药品效用主观明知。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二人为李某某代购精神药品,其主观目的为给他人治病止疼,向李某某提供精神药品的行为不具有贩卖毒品犯罪的法益侵害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审查把关职能,准确把握行为人主观故意,区分罪与非罪,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以监督撤案方式督促侦查机关依法处理案件,有效发挥了侦查监督职能。

  来源:甘肃省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部、政治部宣教处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46/349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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