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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白银区:印发《实施意见》 强化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

发布时间:2024-06-29 来源: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白银市白银区委常委会审议印发《白银区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强化“府检联动”,形成执法司法合力,共同推进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做深做实,持续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稳步提升。

  《实施意见》明确,健全府检联动机制,协同化解行政争议,持续推进“两法衔接”工作,数字赋能区域治理,加强民生法治保障。检察机关要强化“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瞄准群众关心、企业期盼、大局需要等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堵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合理高效履职。

  《实施意见》明确“违法行使职权”包括:行政执法主体不适格;超越或者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律规定对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进行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等,以及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不行使职权”包括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过程中,采取口头纠正、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纠正;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的,可就行政机关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履行法定职责、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更换行政执法人员、移送违纪违法案件、加强和改进工作制度和管理方法等提出建议,并视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实施意见》规定,对行政行为共性问题、同类错误依法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对区域治理的突出问题,依法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对于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的线索,及时移送纪委监委。

  《实施意见》还提出,将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采纳、落实、整改情况纳入依法治区考评体系。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的整改落实情况应跟踪监督。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回复、不采纳或采纳检察建议却未进行实际整改的,检察机关可以通报地方政府,地方政府通过指导、督办、约谈等方式协同跟踪问效,确保监督落地见效。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03/349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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