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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阅卷权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

发布时间:2024-06-29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阅卷是律师全面掌握证据、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尤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为提高办案质效并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阅卷权的相关制度。

  阅卷权的充分行使可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

  阅卷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向辩护律师进行证据开示,确保其了解案情及在案证据等,从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辩护,是检察机关履行客观义务的具体表现。保障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有效便利行使也是世界范围内刑事诉讼领域达成的共识,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1条规定:“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资料、档案和文件。”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对阅卷权进行了具体规定。无论是诉讼程序的选择、强制措施的适用建议,还是针对案件实体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均要以辩护人能够阅卷为基础。

  阅卷是检察机关与辩护人沟通的桥梁。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规定充分保障律师查阅案卷的权利。一方面,辩护律师通过行使阅卷权,能够提出更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另一方面,也能够将检律沟通的效果进一步辐射到后续的诉讼活动,从而提高办案质效。检察人员与律师的沟通影响着犯罪嫌疑人的认知,可以增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协商性,从而形成诉讼合意,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阅卷权的充分行使可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实质性保障。现阶段,通过值班律师制度和同步录音录像等程序,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若要进一步加强自愿性的保障,则应当从实质性保障入手。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前提下,让犯罪嫌疑人明晰,其所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基于现有案件证据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具结书。辩护律师阅卷权的充分行使是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基础,如果辩护律师未充分了解在案证据,就无法向犯罪嫌疑人阐释其行为的危害、将事实涵摄到相应的法律条文中,进而难以实质性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阅卷权制度的完善

  我国刑诉法历经多次修改,关于阅卷权的规定基本保持一致,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阅卷权制度以来,相关规定在不断完善中沿袭至今。这期间,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推行了捕诉一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多项改革,加之对于办案质效的要求不断提升,阅卷权制度在运行中尚有需要优化之处,例如技术执行问题导致阅卷难以实现对案件证据材料的全覆盖。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建议从以下方面进一步对阅卷权制度予以完善。

  进一步保障律师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要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中也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作出受理案件提请批准逮捕等重要程序性决定后,要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充分保障律师的知情权。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明确告知的义务主体并明确告知时限。

  确保值班律师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并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是重要的参与者、推动者和见证者,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引导其认罪认罚,保障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发挥着重要作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条件、程序,细化了法律援助机构派驻值班律师的模式和服务方式,保障了值班律师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的会见权、阅卷权等权利。笔者建议,在检察环节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可由办案人员向值班律师介绍案件办理情况,从而调动值班律师了解案情、认真履职的积极性。此外,要强化值班律师工作保障,健全完善值班律师准入退出、质量考核评估等机制,激发值班律师阅卷积极性,使其完整了解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进而对犯罪嫌疑人的咨询给出针对性的专业答复,实质性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进一步明确阅卷的方式和载体,并不断完善技术手段。电子卷宗更方便保存且有利于节约资源,实现绿色发展,但现阶段对诸如银行流水、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案卷证据往往只能采用在卷宗中附光盘的形式完成,既不利于电子卷宗的制作也阻碍了互联网阅卷的进展。为提供清晰完整的在案证据,要不断探索新技术,将公安机关移送的除纸质卷宗外的其余电子数据等各类证据以附件的方式一同放入电子卷宗,这样既有助于互联网阅卷的进一步发展,形成“一站式”阅卷机制,也便于办案检察人员查阅在案的电子卷宗,而不用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和不同载体的证据间反复切换,以技术革新提升律师阅卷权的保障力度。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6/t20240619_6572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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