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同一块土地承包经营权咋为两笔贷款担保
6月19日《检察日报》第6版
因不服法院生效裁判,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王某贵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等账户全部被冻结。但王某贵坚称自己清白,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检察院审查该案时发现,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他项权证竟然出现在了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
两份抵押贷款合同充满巧合
2015年,土默特右旗成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地区之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民缓解了农业生产周期长、规模化经营资金投入多所带来的资金紧张问题,一时间成为热门金融项目。
土默特右旗的王某禄、王某富、王某贵为一家三兄弟。2017年3月,王某禄以家庭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与某商业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向该银行成功贷款10万元。王某富也与该商业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贷款10万元。巧合的是,王某禄、王某富抵押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同一块耕地的经营权。
2022年9月,因王某富未归还借款,某商业银行将王某富及用于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王某贵、王某禄等人起诉至法院。庭审期间,某商业银行出示了抵押贷款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他项权证等证据,法院认定抵押贷款合同成立并且判令某商业银行对王某贵、王某禄等人共有的8.5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10万元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作为该土地经营权的共有人之一,王某贵不服法院判决,在申请再审未获支持的情况下,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找到关键突破口依法抗诉
受理案件后,土默特右旗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对案卷进行了全面审查,并未发现该案存在明显问题。王某贵提出抵押贷款合同中的签字和捺印并非他本人所为,但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否定了王某贵的说法。至此,案件似乎没有应当予以监督的理由。
然而,在接受检察官询问时,王某贵提出王某禄也是用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向同一家商业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这让承办检察官心生疑问:同一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为两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吗?
承办检察官立即联系上王某禄,询问其向某商业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情况,确认了两笔贷款的办理时间、贷款金额、合同内容均相同的事实,并且了解到王某禄也因没能按时偿还贷款被该银行起诉。随即,检察官从法院调取了王某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卷宗,经审查发现,两起案件中的贷款使用了同一份他项权证。检察官随即向当地农牧局核实,了解到王某富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时并没有取得他项权证。某商业银行在起诉王某富的庭审中所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他项权证,实际上是王某禄的。正是由于该银行提供了虚假证据,让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发生了错误。
今年3月,土默特右旗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代表作为听证员,王某贵和银行工作人员作为当事方参与听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对案件的调查经过,双方当事人均作了陈述。听证员经充分讨论,认为检察官调查所得证据客观准确,一致同意土默特右旗检察院向包头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3月26日,土默特右旗检察院以某商业银行提供虚假证据,导致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为由向包头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包头市检察院经审查后,向包头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5月12日,包头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该案。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依职权启动执行监督推动诉源治理
在对上述民事生效裁判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王某贵及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均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他们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均被冻结,且王某贵并没有收到法院的相关执行文书,直到看到家门口贴着的公示信息才知道自己已成为被执行人。
王某贵并非王某富案的共同借款人,为什么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土默特右旗检察院就此组织召开了检察官联席会议,大家经讨论一致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该院随后依职权启动了对该执行案件的监督程序,经审查发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告知程序违法情形,错误地将王某贵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土默特右旗检察院遂向法院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将王某贵从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中移除并解除对其银行卡等账户的冻结。今年4月,法院解除了对王某贵的全部执行措施。
该案中,引发诉讼并导致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某商业银行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某商业银行在办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时存在审慎度不够、“面谈面签”制度执行不规范、审批较为宽松等问题。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土默特右旗检察院向某商业银行制发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了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工作。
某商业银行迅速落实检察建议,在全行部署开展涉“三农”抵押贷款相关业务专项培训,并组织各分理处对所发现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不全面、执行“面谈面签”制度不规范等管理漏洞及时整改。截至目前,该银行已结合排查发现的风险点完善内控制度2项,有效强化了贷款风险监测与防范。
“检察机关为化解申请人心结,采取笔迹鉴定、公开听证、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等一系列做法,高质效办理了这件民生小案,这是对‘司法为民’最好的诠释。”近日,土默特右旗人大代表、内蒙古储备物资管理局137处财务科副科长王海燕了解到该案的办理情况后,对检察机关给予了充分肯定。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mtbd2/202406/t20240620_65228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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