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6年久拖不决,检察监督力解企业之痛
“我没有想到,检察机关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解决了折磨我六年的难题,现在我终于能轻装上阵,今后一定努力将企业再次带上正轨,回报社会……”近日,刘某某在检察机关回访中激动地说,表达了对检察机关的谢意和经营好企业的决心。
刘某某是一家民营企业负责人,经营的企业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800万元资金也被依法扣押。此后,刘某某的公司便陷入了困境,案件因种种原因久拖不决,刘某某想要挽救公司却有心无力,无计可施。在这种情况下,万般无奈的刘某某找到了检察机关,希望能够得到帮助。
该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小组交办,安徽省检察院督办,巢湖市检察院承办。检察机关通过调查核实查清了事实,找到了症结,在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妥善处理刑事案件的同时,还通过多方协调解决了刘某某的民事诉讼执行问题,不仅让刘某某能够继续经营企业,更将企业从“泥潭”中拉出,获得了新生。
企业经营停滞
他向12309寻求帮助
刘某某经营的是一家实体企业,2012年成立以来一直效益不错,但在经营过程中刘某某贪图一时之利,向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企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00万元企业资金也被扣押。
资金就是企业的血液,失去了血液,企业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企业大量“失血”,经营举步维艰,处处受制,刘某某追悔莫及,但为时已晚,只能一边苦苦支撑,一边希望案件的诉讼程序能够快一些。但这一等就是六年,还是没有结果。企业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再等下去只有倒闭一条路,企业的工人们也只有失业。于是刘某某多次找到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但并没有得到准确的答复,于是他想到了检察机关,在12309平台上写下了自己的诉求:案件的久拖不决、企业资金的长期扣押对其正常工作和企业经营、发展带来严重阻碍,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为其解决实际问题。
厘清前因后果
检察机关快刀斩乱麻
2024年4月12日,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收到刘某某反映的问题和材料后,发现这是一起涉企刑事案件,且可能存在监督线索,遂第一时间移交刑事检察部门办理。
企业面临生死存亡,纾困解难刻不容缓。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收到案件后,立即展开行动,与控告申诉部门通过电话向刘某某充分了解案情,耐心听取诉求,随后发现若干个疑点,刘某某的案件2018年即立案,为何长期挂案,直到2022年才对刘某某采取强制措施?为什么2024年该案还没有移送检察机关?该案的办案程序是否存在不规范之处?带着这些问题,检察官依法启动监督程序,针对性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
第一步要搞清前因后果。办案检察官通过多次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沟通,了解到刘某某为外省某地人大代表,立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提请该区人大常委会许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但未获得许可,故案件一直处于侦查状态,直至刘某某人大代表身份终止后,方对刘某某采取强制措施。但此时公安机关对刘某某是否涉嫌犯罪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导致案件悬而不决,一直处于侦查阶段。
那么,刘某某的行为到底是否涉嫌犯罪?办案检察官立刻调阅案件卷宗,经审查并经检察官联席会议研判后认定,因司法解释变更,刘某某的行为已不构成犯罪。
鉴于刘某某的行为已不构成犯罪,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则应立即得到纠正,巢湖市检察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作出处理结论,终止侦查,2024年5月21日,公安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同日依法解除对刘某某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同时,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尽快依法处理扣押款。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检察机关履职化解僵局
终止侦查决定作出后,公安机关即应退还扣押的800万元,但这时一个意想不到的情况出现了,巢湖市公安局收到了一份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扣押的款项协助执行。这是怎么一回事?检察官立刻兵分两路,一方面向刘某某核实情况,一方面前往执行法院了解情况。
原来因存在合同纠纷,刑事立案后安徽一家企业将刘某某经营的企业告上了法庭,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某的企业支付原告款项近900余万元,案件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刘某某也被法院采取了限高执行措施。刘某某此时也道出了自己的隐藏诉求,作为一名企业管理者,执行法院对自己采取的执行措施犹如“紧箍咒”,给经营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协调解决执行问题。
突然出现的情况和额外的请求让检察官陷入了思考,民事诉讼被执行款项金额超过了扣押款项,哪怕扣押款项被法院执行,刘某某的执行措施也不会解除,刘某某的企业也依然面临生存危机。
作为检察机关,能不能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再多做一些事?巢湖市检察院检察官立刻将这一新情况向检察长汇报,检察长高度重视,指示要积极与执行法院沟通,尽最大努力,切实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检察机关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执行法院,并加强与民事诉讼双方的沟通,促成和解。通过释法说理与耐心的沟通引导,2024年6月6日,民事诉讼双方最终达成合意,在执行法院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当日经原告方申请,执行法院依法解除相关执行措施。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从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出发,坚持综合、一体、能动履职,主动作为,延伸检察职能,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的同时,对涉案查封、扣押财产情况依法审查,并提出针对性监督意见,切实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msxzjc/202406/t20240617_65148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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