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最高检推介安徽扫黑经验

发布时间:2024-06-20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4年6月14日《检察日报》4版

  编者按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开展三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最高检党组要求,对黑恶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取得阶段性成效。为深入挖掘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中的高质效办案故事,为各地依法打击黑恶犯罪提供借鉴,《检察日报》记者日前对湖南、安徽、广东三地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工作经验进行了深入采访,推出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实践样本之安徽篇

  原标题

  精准出剑确保“不漏不凑”

  记者 史兆琨 吴贻伙

  见习记者 潘若曦 通讯员 王平伟

  要点提示

  ▶安徽省检察院完善统一、分级把关机制,规定省级检察院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把关、市级检察院对其他涉恶案件统一把关。

  ▶紧盯办理涉黑恶犯罪中发现的“腐伞网”线索,发挥刑事检察与检察侦查“1+1>2”的协同优势,一体推进检察侦查与涉黑恶案件办理,在线索研判、调查核实和立案审查、介入侦查等方面强化专业支持。

  ▶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安徽省检察机关对涉及社会治安、市场监管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涉黑恶案件,共制发检察建议213件,反馈率达99.53%。

  起底清仓、打早除小,打准打狠、深挖彻查……这样的一项项举措,促推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黑恶案件质效不断提升。据统计,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安徽省检察机关共批捕涉黑恶案件568人,起诉3176人,相关行业治理不断深入,社会治安状况总体向好。

  不枉不纵

  引导侦查与统一把关并重

  

  ▲由安徽省南陵县检察院起诉的徐某等人涉黑案一审开庭审理,后徐某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

  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管制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南陵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徐某等6人非法拘禁案,公安机关移送时只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后来经过我们深挖彻查,办成了一起重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安徽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扫黑办主任包来友的讲述中,记者窥见了该省检察机关一丝不苟严把批捕关、起诉关的高质效履职印迹。

  时间回溯至2015年,徐某等人先后在江苏南京、安徽芜湖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招募业务员和催收人员,以“空放贷”(不需要贷款人提供任何担保和抵押的一种贷款形式)、“零用贷”(只需一张身份证,就能进行小额、短期的借贷)等模式诱骗被害人贷款,之后再任意认定被害人违约、逾期,并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徐某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南陵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副检察长盛亮负责承办该案。盛亮审查案件时注意到,这起非法拘禁犯罪有明确的组织指挥者,拘禁过程不仅时间较长,还伴有明显的勒索行为。

  “此外,卷宗材料显示犯罪嫌疑人在催讨债务时对债务人有欺辱、霸凌等寻衅滋事行为。经研判,我们认为该案可能涉嫌黑恶势力犯罪,需要进行全面补充侦查。”盛亮告诉记者。

  案件被退回后,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成立专案组,以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思路进行深挖彻查。其间,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侦办提出20余项补充侦查建议,引导侦查人员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具体个罪进行调查取证,并在同步审查新证据时提出60余项具体固定证据的建议。

  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成功追诉漏犯54人,追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等漏罪5项200余起,挖出一起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并移送其他涉及关系网、“保护伞”的线索11条。最终,徐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管制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这样一起看似简单的非法拘禁案件,在检察机关的细致审查和引导侦查下,真相得以还原,成为芜湖市涉案人数最多、犯罪规模最大的‘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大案。”包来友说,该案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检察机关十大优秀侦查活动监督案例。

  “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如何做到“不漏不凑”?安徽省检察院完善统一、分级把关机制,规定省级检察院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把关、市级检察院对其他涉恶案件统一把关。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安庆市检察机关办理储某等人涉黑案过程中,安徽省检察院综合研判全案证据后认为,该案中,个人单独实施及个人原因引发的违法犯罪事实较多,体现不出组织意志,且违法犯罪针对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地域局限性,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因此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一意见获得下级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的一致认可,该团伙最终被认定为恶势力集团。

  “统一把关制度让检察机关能够更精准指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规范‘打财断血’。”安徽省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主任杜薇告诉记者。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安徽省检察机关经统一把关改变涉黑恶定性案件114件,监督涉黑恶案件立案75件126人,书面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146件,对涉黑恶案件及关联案件提出抗诉46件,做到了不枉不纵。

  “1+1>2”

  发挥刑事检察与检察侦查协同优势

  

  ▲2023年4月,陶某等25人涉黑案一审开庭审理,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开展以来,安徽省检察机关一方面加大对专项斗争中已办结涉黑恶案件中“有黑无伞”“黑大伞小”案件的复查复核力度,另一方面重点排查新立案侦查的黑恶案件,持续深挖庇黑护恶的“害群之马”。

  宣城市陶某等25人涉黑案是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2002年以来,以陶某、胡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卖淫、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近亿元的巨额非法经济利益。

  该案侦查终结后,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由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期间,庐阳区检察院共梳理出26条“保护伞”线索。“针对陶某等人涉黑案背后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线索,我们抽调精干力量,赴宣城现场指导。”安徽省检察院检察侦查部主任康燕介绍,专案组复查100余册卷宗,封闭办案200余天,最终立案查处充当“保护伞”的司法工作人员7人。

  钟某是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7名司法工作人员之一。宣城市检察院在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钟某立案侦查期间,发现钟某还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我们将这一线索移送检察侦查部门后,强化线索质效跟踪,就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可能涉嫌的罪名及立案后的取证方向等,向检察侦查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在决定逮捕钟某后,刑事检察部门又建议检察侦查部门利用侦查中发现的钟某受贿问题,争取监察委员会支持,实现‘双立案’。”杜薇介绍说。

  2023年12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和量刑建议,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钟某未提出上诉。

  “我们紧盯办理涉黑恶犯罪中发现的‘腐伞网’线索,发挥刑事检察与检察侦查‘1+1>2’的协同优势,一体推进检察侦查与涉黑恶案件办理,在线索研判、调查核实和立案审查、介入侦查等方面强化专业支持。”杜薇告诉记者。

  据了解,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安徽省检察机关共移送涉“保护伞”线索316条,起诉涉黑恶“保护伞”62人。

  诉源治理

  “府检联动”营造风清气正社会环境

  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在打击黑恶犯罪的同时,安徽省检察机关坚持打击与治理并举,依托“府检联动”工作机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线索移交、通报反馈等制度,强化诉源治理。

  2022年8月,舒城县检察院在办理卞某、孙某等人涉黑案时发现,卞某经营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长期打压竞争对手,并勾结“生猪办”有关人员,通过罚款没收、威胁等方式禁止“外埠肉”进入,致使部分农村地区猪肉价格长期高于周边地区。

  “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整顿屠宰企业乱收‘屠宰费’、不允许‘外埠肉’进入本地市场等现象……”舒城县检察院制发的检察建议不仅促进了行政机关对上述乱象开展整改,还推动了监督检查常态化、规范化。

  

  ▲2023年7月,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检察院在办理卞某改、孙某权等人涉黑案后,分别向六安市裕安区农村农业局和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整顿屠宰企业乱收“屠宰费”及垄断市场问题。图为2023年1月30日此案一审开庭审理情况。

  发生在农村的涉黑恶案件中,一些黑恶势力或拉拢腐蚀村干部充当“保护伞”,或采取贿选、霸选等方式操纵破坏基层选举。针对这一状况,蚌埠、滁州、芜湖、阜阳等地检察机关结合所办案件进行专题调研,通过梳理该类犯罪的特点、成因,总结出部分地区存在政策落地失序、监管机制乏力、群众法治意识淡薄等问题。

  “四地检察机关分别向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对基层政权的监督管理,健全完善村干部选举制度,坚决防止‘村霸’等劣迹人员进入村‘两委’。”包来友向记者透露了这样一组数据: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安徽省检察机关对涉及社会治安、市场监管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涉黑恶案件,共制发检察建议213件,反馈率达99.53%。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古井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梁金辉在充分肯定检察机关扫黑除恶成效的同时,也提出了希冀:“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保持惩治黑恶犯罪的高压态势,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同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形成扫黑除恶工作合力,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w/202406/t20240617_651492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