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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肥乡:50余万元债务“从天而降” 检察监督帮企业维权

发布时间:2024-06-20 来源: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邯郸市肥乡区B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匆匆来到肥乡区人民检察院,紧紧握住第二检察部主任李红波的手激动地说:“感谢检察官,仲裁委已经作出了撤销仲裁裁决的决定。我们公司终于不用‘背锅’了!”

  2023年10月,张某突然收到了来自肥乡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要求肥乡区B公司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惊讶之余,张某来到法院询问,才发现自己的公司和其本人都被莫名卷入了一桩劳动人事赔偿纠纷,并背上了50余万元的巨额债务。

  多番了解之后,张某才弄清楚了事情原委。原来,2019年3月份,肥乡区A公司发生了劳动人事赔偿纠纷,相对人栗某为维权在申请劳动仲裁时,错误地将B公司列为被申请人,要求确认其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肥乡区仲裁委在整个仲裁过程中,没有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从受理、开庭仲裁等环节均未发现被申请人错误,并于2019年7月下发了仲裁裁决,确认栗某与B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之后栗某依据该仲裁裁决向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确认,并向肥乡区法院起诉了B公司。法院受理后,因B公司更换地址,法院对该案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并缺席审判,判决B公司支付栗某医疗费等50余万元。直至2023年10月肥乡区法院在执行该案时,B公司才知道自己成了被执行人。

  B公司并没有与栗某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却无辜“躺枪”,背上了50余万元的巨款债务。对此,张某向肥乡区法院讲明事实,并申请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肥乡法院及邯郸中院均表示判决是依据肥乡区仲裁委裁决作出的,想启动再审,只能先向仲裁委申请改变裁决。张某又找到区仲裁委反映这一情况,该仲裁委表示仲裁裁决确实有误,但根据现行仲裁法,仲裁委无法撤回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今年3月,肥乡检察院启动“检察护企·安商在邯”专项活动,加强对涉企民事生效裁判和执行案件的监督。在开展专项活动宣传时,路过的张某向检察官李红波咨询应当如何合法维权。经李红波耐心解答,张某发现了“救命稻草”,遂向肥乡检察院递交了民事监督申请书。

  收到监督申请后,肥乡检察院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李红波多次往来于区仲裁委、人社局、法院等部门调取资料、沟通交流,并到A公司、B公司走访了解情况。在调查中,李红波发现,使该案陷入僵局的焦点在于区仲裁委认为,根据现行仲裁法,对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如何撤销无相关规定。李红波多方查阅有关指导案例和相关资料后认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意见规定,仲裁委可以依法启动仲裁监督程序。经请示上级检察机关有关专家,并和区仲裁委、法院等部门反复沟通协商,三方终于达成法律共识,办案工作也由此出现了转机。

  4月5日,肥乡检察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向肥乡区仲裁委发出检察建议,指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栗某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建议仲裁委对该案启动仲裁监督程序,重新审查并裁决。5月9日,肥乡区仲裁委作出了撤销关于B公司仲裁裁决的决定,并将这一情况向检察院做出了答复。依据该决定,张某向邯郸中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原错误判决。一桩原本“山穷水尽”的涉企民事案件,终于迎来了“柳暗花明”。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406/t20240618_65180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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