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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曲沃:依法办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洗钱案

发布时间:2024-06-20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为了逃避查处,贩卖银行卡后利用他人银行卡充当“安全卡”接收并转移犯罪所得,自以为能瞒天过海,殊不知是错上加错!

  近日,山西省曲沃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柯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洗钱案在曲沃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曲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柯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洗钱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数罪并罚,判处柯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洗钱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2年8月至9月,被告人柯某通过网络认识一名自称“石总”的男子,对方告知其可通过收购银行卡套件(包括网银账户、密码及绑定的手机卡、U盾)为公司走账赚钱,后柯某通过被告人马某(另案处理)以每套银行卡1000—15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86套银行卡,经验证确可使用后,以每套4000元的价格将上述银行卡出售给“石总”。经查,柯某贩卖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接收、流转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资金,单向涉案资金流水达5亿多元。

  柯某在实施上述犯罪活动中,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利用其银行卡接收卖卡好处费后迅速将钱款转入其实际控制的李某的银行卡,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账号来回流转,伪造成双方正常资金往来。经公安机关侦查,柯某共利用他人账户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合计人民币235000元。

  一、实质审查,准确定性案件

  2023年5月,曲沃县公安局以柯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经检察院审查,柯某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非法活动,以牟利为目的,收购银行卡后又供给他人“跑分”,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柯某大量收购他人银行卡的行为也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50张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柯某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按照法律规定,择一重罪处罚,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一案双查,追加洗钱漏罪

  审查逮捕期间,检察官发现柯某账户上与李某之间有多笔转账,柯某辩称向李某转账是为了偿还借款,但是对于借款金额、次数、已偿还金额以及未偿还金额等情况的陈述均含糊不清,检察官逐笔梳理柯某与李某的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发现柯某每次收到他人转账后均全部或大部分转给李某,在作案时间段内呈现即收即转的特点,本案可能存在柯某“自洗钱”的犯罪线索。

  发现该线索后,检察官依法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批准逮捕柯某,同时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柯某是否构成自洗钱犯罪进行补充侦查。经公安机关询问,李某承认与柯某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案发期间柯某曾以自己名下银行卡被限额为由借用李某银行卡使用。结合在卷证据,柯某以贩卖为目的,大量收购他人银行卡,同时通过他人账户掩饰、隐瞒贩卖银行卡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洗钱罪,应当数罪并罚。

  三、释法说理,促使认罪认罚

  曲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柯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洗钱罪移送曲沃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虽然柯某在侦查阶段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认罪认罚,但是起诉时一罪变两罪,需要数罪并罚,刑期变高,其心理难以接受;审查起诉期间,柯某心存侥幸,百般辩解,检察官在讯问柯某时,对其行为本质进行了细致分析,对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进行了着重阐述,通过检察官耐心释法,柯某最终承认确实是想利用朋友的银行卡充当“安全卡”,洗白犯罪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宣判后,被告人柯某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406/t20240619_65210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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