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江北区:公检法司完善协调机制确保财产刑执行到位
名下有房,为啥不履行判决
宁波江北:公检法司完善协调机制确保财产刑执行到位
(记者蒋杰 通讯员邬琰泽 马子滟)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近日与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区法院、区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公、检、法、司协调监督工作机制》(下称《工作机制》)。而出台这项《工作机制》的原因,还得从该院不久前办理的一起刑事执行监督案件说起。
今年1月,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审查涉企犯罪相关法律文书时,发现了一份不寻常的判决——被告人朱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法院对其侵占的458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并退赔被害单位。财产性判项共500余万元,这不是一笔小数目。然而,法院的财产性义务履行情况表却只简单填写“因公安机关未提供朱某的财产清单而无法移送执行”。经与法院确认,朱某至今未清退违法所得、未缴纳罚金。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发现,朱某名下有两套房产,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江北区检察院向法院制发财产刑执行监督意见书,督促法院落实执行。
案件办结后,检察官的思考却没有停止:如果被告人明明有能力履行财产性判项却逃避履行,不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对被侵害的对象更是二次打击与伤害。
为了能快速、准确筛查出逃避财产性判项执行的相关线索,江北区检察院创设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数字模型,通过抓取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内的生效财产刑判决数据,与已按期履行财产性判项的人员名单等相关数据进行碰撞,获得初步线索,再将初筛线索与相关财产数据进行比对,开展进一步监督工作。今年以来,该院通过该数字模型初筛线索160余条,发出财产刑执行监督意见书38份,督促执行财产性判项588万余元。
同时,江北区检察院在办理相关系列案件时发现,如果等到财产性判项履行期届满后再介入监督,被告人可能已将财产转移,无法起到监督效果,财产性判项很可能沦为“法律白条”。于是,该院经研究,决定联合三部门共同出台《工作机制》,聚焦财产刑执行监督滞后问题,将财产刑执行监督意识融入刑事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全过程,形成公检法司财产刑执行闭环。
《工作机制》提出“三结合”要求,一是探索把取保候审保证金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相结合,根据涉嫌罪名的罚金规定、犯罪嫌疑人家庭实际情况等,依法适当提高保证金缴纳金额,确保后续财产性判项顺利执行;二是将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与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相结合,形成有力震慑;三是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与“信用外出”机制相结合,给依法履行财产刑的被告人以正向激励。此外,检察机关还将通过对法院已结财产性判项执行案件开展专项评查、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确保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到位不缺位。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06/t20240615_6570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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