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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 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发布时间:2024-06-15 来源: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3年,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深化政法领域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推进政法领域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提出明确要求。一年来,青海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最高检、省委政法委工作要求,全力推进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有效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完善刑事检察权力运行机制。依法能动履行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职能,刑事检察权运行进一步优化。一是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行,全省三级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会签工作机制,明确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方式,开展立案监督、提前介入等工作。2023年全省检察机关通过侦协办开展监督立案274件;监督撤案221件,同比分别上升69.1%、92.2%;公安机关根据监督意见立案169件,撤案202件,同比分别上升39.7%、0.96%;纠正漏捕56人、漏诉71人。二是探索推进轻罪治理。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定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不批准逮捕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范不捕不诉案件办理。2023年全省检察机关共不批准逮捕747件1427人,决定不起诉1888人,不捕率、不诉率同比分别增加11.31个、1.8个百分点。三是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制定《青海省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工作规定(试行)》,确定“企业同意+办案院调查+省院批准”案件办理程序,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3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合规案件31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21件、简式合规6件、省院不同意适用合规案件4件。涉案企业整改合格后,已对25家企业、51名责任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11名责任人依法起诉并提出宽缓量刑建议。四是深入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2023年2月1日起在西宁、海东、海西三个地区推开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23年,三个试点地区共通知(指定)辩护案件447件693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案件3539件5101人。五是全力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制定《关于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深入推进全省检察机关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其他处分的,认真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2024年1-4月,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决定不起诉案件319件483人,共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200件,检察意见提出率62.7%,行政机关回复101件,回复率50.8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8件,占提出检察意见数的49%,有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完善民事检察权力运行机制。不断拓宽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民事检察权运行运行进一步深化。一是健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工作机制。与省总工会会签《关于建立协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部门联动机制的意见》,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会签《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作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健全信息通报、联席会议、案件会商、协作办案、线索移送等制度。审慎探索拓展办案范围,办理新类型支持起诉案件,充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3年至2024年4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支持起诉案件2300余件,向人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决定书706件,人民法院采纳支持起诉意见471件,诉前调解59件。其中,涉及农民工讨薪案件932件,涉及土地租赁费纠纷案件30余件,涉及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保护等案件60余件。二是规范依职权监督案件办理。针对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案件数量增长明显,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活动依职权监督工作不规范问题突出的情况,制定《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依职权监督工作规定(试行)》,为依职权开展监督工作提供指引。三是完善民事行政监督调阅卷机制。落实两高《关于调阅民事、行政诉讼和执行案件卷宗副卷有关问题的规定》和与省法院签订的《关于调阅民事、行政诉讼卷宗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办理监督案件中认真调阅法院案卷进行全面审查。2023年至2024年3月,共就84件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071件审判人员违法监督案件和1229件执行监督案件调阅了法院审判和执行卷宗。

  完善行政检察权力运行机制。依法稳妥拓展行政检察监督范围,行政检察权运行进一步强化。一是构建行政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探索建立府检、检法联动机制,正在与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省法院、省司法厅会签《关于加强司法监督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以检察监督助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二是深入推进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试点。积极探索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新模式,与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建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死亡处置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部门联动机制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促进检察监督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有效衔接,规范开展强制隔离戒毒监督工作。已在省多巴强制隔离戒毒所、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省病残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格尔木强制隔离戒毒所设立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办公室,实现省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检察监督实现全覆盖。三是稳步拓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范围。与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分别签订《关于建立行政检察与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行政检察监督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构建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社会协作体系,加强行业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完善执行检察权力运行机制。持续加大执行案件监督力度,执行检察权运行进一步细化。一是深入推进“三大巡回检察”全覆盖。总结监狱、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实现“三大巡回检察”全覆盖。针对监督中发现的全省监狱病残犯认定标准不统一、审批程序不严格问题,推动监狱管理局建章立制,将全省病残犯认定由各监狱医院独自负责变更为由省红十字医院整合归口、规范管理,坚决杜绝“假病残”成为“投机减刑”“纸面服刑”的“通行证”。牵头与省司法厅制定《青海省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性外出请销假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试行)》,规范社矫人员请销假制度。二是规范减假暂案件办理。强化对刑罚执行变更的同步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定《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加强技术性证据实质性审查的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关于“病情诊断”的指导意见》,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规范进行。

  完善检察权力运行保障实施机制。不断优化检察人员和业务管理,推动检察权规范高效运行。一是完善检察业务考核评价体系。聚焦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加强案件质量评价指标的本地化运用实践,设置“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占比/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占比”“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开展法律监督数/数字检察法律监督占比”“司法办案与监督办案结构比”三项本地化特色指标,推动全省检察机关扛牢生态环境保护重任,能动履职助推全省社会治理。二是推进检察官权益保障和检察官惩戒。制定检察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章程,组建检察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有效维护检察官合法权益。首次开展检察官实质性惩戒工作,对受惩戒检察官依程序作出相应处理,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三是加大检察权运行监督。制定青海省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实施细则、正负面清单及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随身带手册等规范性文件,定期通报全省检察人员落实“三个规定”情况,强化检察人员制约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

  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深入落实《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2024-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的任务分工方案》,持续深化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深化数字检察运用,不断助力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执法司法及执行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以高质量检察履职助推全省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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