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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进行时】哪怕猎捕一只野兔也违法

发布时间:2024-06-15 来源: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回村以后我要担起普法宣传的任务,让更多的邻里乡亲认识到野兔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哪怕猎捕一只野兔也违法。”近日,在靖远县检察院召开的一起相对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送达会上,被不起诉的相关人员表示。

  据悉,1月1日,丁某、韩某等15人携带各自饲养的20余只格力犬,到靖远县界内公路沿线旁的荒山上,以“狗撵兔”的方式猎捕野兔并进行抖音直播,被当地村民举报后,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车辆3辆、猎捕的野兔残体1只,格力犬23只。经鉴定,野兔属蒙古兔,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

  靖远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危害结果不大,且当事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综合所有证据,该院拟对15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决定召开听证会进行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律师参加。

  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并对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全面阐述。听证员围绕案件焦点向检察官和侦查人员进行提问。经过评议,大家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15名当事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对当地的动物资源、物种多样性、生态平衡都会造成损害,应依法严厉打击。”办案检察官介绍,该案涉案人员虽只猎捕了一只野兔,但已触碰法律红线,其行为已涉嫌犯罪,考虑到涉案人员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检察机关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但“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会后,该院就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宣告送达,同时邀请侦查人员对15名被不起诉人员进行集中训诫,并建议行政机关对涉案15人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据靖远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19日发布《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禁猎的通告》,靖远县全境属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毒药、爆炸物、地弓、地枪、排铳、绝后窖、大吊杆、猎夹、猎套、电击、电网、铁笼、弹弓、弓箭、滑膛弓、投掷利器或电子诱捕装置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麻醉、水淹、网捕、笼捕、陷阱、掏(捡)蛋、机动车追猎、狗撵、鹰捕、隼捕、雕捕、仿声、播放音频或其他方法诱捕、猎捕野生动物。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03/348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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