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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护蕾|“未”爱守护,用法治之手拉回迷途少年

发布时间:2024-06-15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3年3月期间,16岁的侬某某在马某某(已另案处理)的邀约下,使用手机、手机卡搭建简易“手机口”通讯设备,帮助“上线”实施电信诈骗,致使被害人王某某被骗人民币8000余元,经查明侬某某通过实施电信诈骗至少获利人民币1392元。案发后,侬某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检察机关综合考虑侬某某系未成年人,且是从犯,到案后有坦白、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逐对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宣告会上,承办检察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阐明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侬某某进行了训诫和教育,告知其实施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希望其以案为戒,牢记教训,严格遵守法律,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回报父母。参会人员分别对侬某某开展帮教,引导其正视自身错误、真诚悔过,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会后,检察官对侬某某及家长开展亲子教育,当面送达《督促监护令》,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建议,帮助监护人履行好家庭保护责任。检察官还向被不起诉人侬某某赠送书籍,希望其保持学习,增添人生底色。侬某某表示一定汲取教训,今后会自觉遵纪守法,走好正确的人生之路。

  

  

  为避免对被不起诉人“一放了之”,开远市检察院秉持处罚与教育并重、过罚相当的司法理念,积极与公安机关就本案中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与处罚依据等进行充分沟通,考虑侬某某具有如实供述、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公安机关随即采纳了检察意见,对侬某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有效实现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双向衔接。

  

  开远市检察院坚持惩教结合原则,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努力形成共治合力,持续做深做实未成年人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着力构建未成年人保护新格局。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hh/202406/t20240613_65115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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