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你从山间来,莫带“兰花草”~
发布时间:2024-06-15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被告人,你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
“我没有异议,我不该为了赚钱去山上采挖野春兰,我自愿认罪认罚,也希望大家汲取我的教训,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中旬,彭某某以获利为目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同意且未办理《采集证》的情况下,到龙陵县龙新乡雪山村弯子寨组对面山林、对门山、憨人坟山中采挖兰花112丛进行出售。经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兰花春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彭某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当庭宣判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tips
2021年9月7日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除兔耳兰以外,所有野生兰属全部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挖、收购、出售野生兰草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广大群众要加强对重点保护植物种类的学习和辨别能力,提高生态保护意识,既不能以爱花、爱树的名义行伤害之事实,也不能以一己之私利破坏野生植物资源,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bs/202406/t20240614_651258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热门资讯
- 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以不...23-12-15
- 致中共泗洪县委杨云峰书记...22-06-17
- 邹福君带人来政讯通-全国...21-11-12
- 兴义市教育局滥用职权,违...24-06-04
- 致河源市人民政府李勇平市...23-11-03
- 邹福君,自称中国雷锋报~...21-11-10
- 致广东省人民政府王伟中省...23-11-03
- 《〈实践论〉〈矛盾论〉精...21-08-21
- 邹福君,自称中国影响力人...21-11-09
最新加入
- 农业农村部召开年轻干部座...24-11-27
- 赵乐际对葡萄牙进行正式友...24-11-25
- 乌兰牧骑,永远在路上24-11-24
- 番禺检察:“邻里检察”把...24-11-24
- 淬炼本领铸警魂 规范履职...24-11-24
- 赤坎检察:80余万元环保...24-11-24
- 全省检察机关荣获6项奖项24-11-24
- 利剑护蕾|在现场!这样普...24-11-24
- 检察日报:打官司走不通,...2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