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廉政内参 > 正文

以案释法|你从山间来,莫带“兰花草”~

发布时间:2024-06-15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被告人,你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

  

  “我没有异议,我不该为了赚钱去山上采挖野春兰,我自愿认罪认罚,也希望大家汲取我的教训,保护好我们的环境”。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中旬,彭某某以获利为目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同意且未办理《采集证》的情况下,到龙陵县龙新乡雪山村弯子寨组对面山林、对门山、憨人坟山中采挖兰花112丛进行出售。经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兰花春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彭某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并当庭宣判判处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tips

  

  2021年9月7日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除兔耳兰以外,所有野生兰属全部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挖、收购、出售野生兰草的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广大群众要加强对重点保护植物种类的学习和辨别能力,提高生态保护意识,既不能以爱花、爱树的名义行伤害之事实,也不能以一己之私利破坏野生植物资源,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bs/202406/t20240614_651258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