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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什么?赔本的买卖还干的挺开心

发布时间:2024-06-15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众所周知,做生意就是“低买高卖”赚取差价,但高某某、黄某却反其道而行之,高价买进手机,低价卖出,明摆着的“赔本买卖”,手机店家、卖家、买家却很开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件回顾

  

  2024年5月,由安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高某某、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在安宁市法院开庭审理。2023年12月,高某某、黄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购买手机的钱是涉电信网络诈骗所得,仍与“上线”到云南省昆明市各区域的手机店订购某品牌手机,待“上线”将诈骗所得资金转账至手机店工作人员的银行账户后,再去手机店取得订购的手机,并将手机低价变卖。

  

  高某某、黄某为“上线”购销手机共6台,将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分多次进行取现,手机店工作人员郭某某的农业银行卡进账2万余元,关联电信诈骗案件1起。最终高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黄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与电信诈骗相关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以黄金、手机等贵重物品为媒介,通过高买低卖手段实现犯罪资金“洗白”,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比较新型的方式。对于手机商家而言,要警惕买卖行为,接受转账需谨慎,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收取诈骗资金,可能导致账户异常,进而被冻结。同时,作为个人,也切勿随意出借、售卖自身银行账户,从他人处转买未拆封新机时,应仔细查看购机发票时间与转卖时间的间距,警惕沦为诈骗工具,给自身带来麻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km/202406/t20240611_65077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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