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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丨助力高考,检察官为他按下“快进键”

发布时间:2024-06-15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我家孩子学习成绩很优秀,想要考警校,需要家长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却开不出来,检察官,你能不能帮我!”今年4月,瓦房店市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控告申诉窗口接待了一名神色焦急的中年男子。“您别急,慢慢说,我们一定尽职尽力。”当天负责接访的瓦房店市检察院检察官耐心地安慰他。

  

  

  

  经了解,来访人高某某(化名)在2010年曾因涉嫌犯罪被移送瓦房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认为,高某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于2010年12月9日建议公安机关将高某某撤回。2010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同意将高某某撤回,但一直未对其做后续处理。今年,高某某的儿子将参加高考,想要报考警校,学校老师让高某某提前准备无犯罪记录证明。于是,高某某到公安机关开具,公安机关答复,因其于2010年10月10日涉嫌犯罪没有处理完毕,无法出具。4月24日,高某某到瓦房店市检察院寻求帮助,申请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撤案。

  

  瓦房店市检察院按照“百千万”工程领导包案机制,第一时间将此案线索内部移交到第一检察部并由分管刑事检察的副检察长包案办理。经询问高某某并调取当年卷宗核查案件情况后,确认当年瓦房店市检察院认定高某某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审查结论正确,高某某诉求合理。

  

  距离高考不到一个月,为了不影响孩子的前程,瓦房店市检察院立即启动撤案监督程序并按下了“快进键”,迅速、积极联系公安机关,及时协调,督促其尽快落实,并于5月8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和《调取证据通知书》。因本案系一案两人,一人已经被判刑,公安机关无法撤案,故瓦房店市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为高某某办理终止侦查相关事宜,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经审查,于5月21日向瓦房店市检察院回复了《关于高某某涉嫌犯罪一案情况说明》,说明瓦房店市公安局已于5月21日对高某某终止侦查,同日向申请人高某某出具《终止侦查决定书》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高某某收到文书后,第一时间到瓦房店市检察院表示感谢,“咱们检察院尽职尽责,不到一个月帮我把相关手续办妥了,孩子能安心高考了,我们家长悬着的心也放下了,我不太会说话,只能说感谢再感谢!”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dfdt/202406/t20240607_65041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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