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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二分院:一纸禁止令“搬”走一座石膏山

发布时间:2024-06-15 来源: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4年6月13日,《检察日报》第5版刊登《一纸禁止令“搬”走一座石膏山》一文,内容如下:


  

  

5月27日,公益诉讼诉前禁止令送达后,重庆二分院及奉节县检察院办案人员来到“石膏山”现场,查看清运情况。
初夏的重庆,已然炎热难当。在长江一级支流梅溪河奉节段沿岸某处施工现场,尘土飞扬、机器轰鸣,隐约可见一群身穿制服的“外人”——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下称“重庆二分院”)与奉节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他们为何而来?为了查看一份公益诉讼诉前禁止令的执行情况。

  


这处施工现场本来有座“石膏山”,大量乱堆的脱硫石膏对流域水质安全造成威胁。今年5月7日,根据生态环保案件集中管辖相关规定,重庆二分院拟对3家案涉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下称“重庆五中院”)申请公益诉讼诉前禁止令,要求被告在案件判决前先行对案涉“石膏山”进行清运,快速消除污染隐患。据了解,这是重庆市检察机关首次在长江流域三峡库区生态保护中申请公益诉讼诉前禁止令。今年4月,奉节县生态环境局主动联系奉节县检察院,希望检察机关对一起生态环保案件提供法律帮助。原来,自2020年起,A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脱硫石膏陆续交给B公司处置。因销路不畅,B公司将脱硫石膏一直堆存在C公司位于梅溪河附近的堆场内。2023年12月,奉节县生态环境局认为这些脱硫石膏存在污染隐患,遂组织3家公司达成转运协议。“但是,C公司拒不履行转运协议,并多次阻拦B公司转运脱硫石膏。”奉节县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支队长张斌表示,虽然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对案涉公司予以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强制性不足且时限较长,不能第一时间消除脱硫石膏违规堆存带来的环境污染隐患。奉节县检察院迅速组织干警到现场调查,发现案涉场地未设置“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设施,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要求,属于违规堆放。该院邀请相关专家评估后认为,脱硫石膏可能导致重金属进入梅溪河,污染流域水质。4月23日,该院向重庆二分院移送此案线索。重庆二分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经审查,成立了两级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组。之后,办案组邀请奉节县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共同勘查现场,并召开联席会讨论案情。最后,重庆二分院决定对案涉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向法院申请公益诉讼诉前禁止令。“申请禁止令后,不用等待诉讼程序走完或者判决生效,即可要求被告先清运‘石膏山’,能够有效解决案件审理期间环境违法行为持续的困境。”重庆二分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流域汛期即将到来,“石膏山”晚清运一天,流域污染隐患就多一分,形势要求他们不能等待案件判决,必须以最快速度推动清运工作。5月7日,重庆二分院向重庆五中院提交公益诉讼诉前禁止令申请书,法院当日即受理。5月8日,重庆二分院联合奉节县检察院开展检察听证,研究脱硫石膏转运责任等问题,并形成转运方案。同日,重庆五中院向案涉公司送达禁止令。5月13日,案涉脱硫石膏正式开始“搬家”。截至6月11日,案涉公司已清运脱硫石膏3.1万吨,预计将于6月中旬彻底完成转运工作。“上下一体办案,法检高效联动,检政全力协作,促成了‘石膏山’的迅速转运,有力筑牢了长江上游生态屏障。”重庆二分院长江生态检察官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库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新路径,该院下一步将开展库区固废清理专项行动,守护库区一江清水向东流。

  

  


原文链接:http://www.cq.jcy.gov.cn/jcdt/202406/t20240613_65116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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