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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个善于”为指引高质效办理“减假暂”监督案

发布时间:2024-06-15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依法对“减假暂”案件办理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检察机关在办理“减假暂”监督案件过程中,要做到“三个善于”,依法保障刑事司法“最后一公里”的公平公正。

  以“三个善于”为指引高质效办理“减假暂”监督案

  “减假暂”案件办理属于刑罚执行环节的重要内容,处于刑事司法的“最后一公里”。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减假暂”监督案件就是要坚持依法履职,监督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坚持全面履职,客观公正提出检察监督意见;坚持能动履职,切实提升检察监督质效。在具体“减假暂”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把“三个善于”融入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要秉持“三个善于”,实现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依法保障服刑罪犯合法权益。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下称“减假暂”)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好地教育改造罪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功能,保障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减假暂”案件的办理直接关系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不仅直接损害服刑罪犯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

  依法对“减假暂”案件办理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指出,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要把“三个善于”融入检察办案全过程各环节。“减假暂”案件办理属于刑罚执行环节的重要内容,处于刑事司法的“最后一公里”。检察机关在办理“减假暂”监督案件过程中,要做到“三个善于”,依法保障刑事司法“最后一公里”的公平公正。

  “三个善于”标准既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了方法论意义上的指引,同时也是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具体路径。就方法论意义而言,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减假暂”监督案件就是要坚持依法履职,监督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坚持全面履职,客观公正提出检察监督意见;坚持能动履职,切实提升检察监督质效。在具体的“减假暂”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样要秉持“三个善于”,实现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依法保障服刑罪犯合法权益。如,在监督纠正违规减刑后,刑期如何计算才能做到对罪犯不枉不纵;再如,怎样把握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法优先适用假释”才能真正体现立法精神,依法推动假释适用。

  坚持依法履职,监督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减刑和假释案件由监狱负责提请,法院作出裁定,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同样承担着对法院决定或相关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各机关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工作中,检察机关办理“减假暂”监督案件,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定位,依法规范履职。既要强化对“减假暂”提请、裁定、决定等活动的检察监督;也不能违法干预,更不能代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减假暂”案件。要通过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等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的检察监督意见。

  要防止监督“缺位”。司法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仅就监狱提请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出具的检察意见直接套用工作模板,不去审查便直接提出“同意”的检察意见,如果法院裁定不予减刑或假释,检察机关也不再对此监督。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可有可无的监督,属于监督“缺位”。监督“缺位”实际上就是一种不担当、不作为的表现。

  要防止监督“越位”。要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定位,要注意区分检察监督和监管执法的界限,检察监督不能越俎代庖,要聚焦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主责主业,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对于“减假暂”案件的监督,也只有在监狱违规提请或者违规不予提请时依法开展监督。另外,监督过程中要客观公正地提出检察意见,不能为了监督而监督。如,有的罪犯被提请减刑,检察机关审查证据材料虽认真,但一味从严,没能很好体现刑罚变更执行的差别化,也不利于减刑制度鼓励罪犯教育改造功能的实现,这就是监督“越位”的体现。

  坚持全面履职,客观公正提出检察监督意见

  全面履职要求源于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要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减假暂”案件,也要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对符合条件的罪犯监督相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适用“减假暂”。

  一是做到实质化审查。认真落实“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坚持主客观改造并重,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准确把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减刑、假释案件的实体条件。严格审查案件相关证据材料。重点加大对刑罚执行机关的计分考核材料、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等情况的审查力度,提升“减假暂”监督案件的精准度和办理质效。

  二是注意审查原判决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罪犯减刑、假释适用。在办理“减假暂”监督案件时,不但要审查已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是否履行,还要全面审查生效裁判是否存在漏判相关财产性判项的问题。如果存在漏判,应当先监督纠正原生效裁判,再综合评估是否符合适用减刑、假释的条件。如,某监狱就罪犯黄某某提请假释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时,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尽管罪犯已经按照判决缴纳5万元罚金,履行了判决书确认的财产性判项,但通过调取案卷材料发现,原审判决漏判了应当依法追缴罪犯实施组织卖淫而非法获利的24万余元违法所得,遂向监狱提出不同意提请假释的检察意见。经监督法院对漏判进行纠正,罪犯依法退缴了违法所得后,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假释。

  三是做到“双向”监督。检察机关办理“减假暂”监督案件,既要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而刑罚执行机关不予提请的情形,也要监督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由刑罚执行机关违规提请的情形,做到依法全面监督。如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99号指出,在依法推进假释扩大适用的同时,也要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明确依法从严假释的情形,做到依法公正适用假释,避免产生不区分情形以及简单“一放了之”的错误倾向。对于相关证据表明罪犯没有悔改表现等不符合假释适用条件的,尽管监狱拟提请适用假释,检察机关也应当依法提出不同意假释的检察意见。

  坚持能动履职,切实提升检察监督质效

  能动履职是针对机械司法、怠于履职而言的。在办理“减假暂”监督案件过程中能动履职就是要以“三个善于”为指引,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推动“减假暂”监督案件依法规范办理,切实保障服刑罪犯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刑罚变更执行制度功能,实现更好的法律监督效果。

  一是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基础作用。派驻检察具有经常性、实时性等监督优势,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与罪犯谈话,接收罪犯申诉控告举报信件,列席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等方式,在日常检察履职过程中,注重发现依法可以适用“减假暂”而没有被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等监督线索。

  二是发挥好巡回检察“利剑”作用。当前,巡回检察工作进入按规划、常态化、高质效推进的新阶段,要严格按照“哪里问题突出就巡回哪里,哪类问题突出就巡回哪类问题”的思路,充分发挥巡回检察的灵活性、机动性等优势,不断提升巡回检察质效。通过审查“减假暂”案件案卷材料、现场检察、与罪犯谈话、问卷调查等方式,注重发现违规违法“减假暂”问题线索,深挖隐藏背后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

  三是用好调查核实权。调查核实是通过一定的方法、技术和手段取得对某种事实的了解、确证和判断。虽然调查手段不具有强制性,但都是以收集证据为手段,以查明事实为目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规定了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收到控告、举报的等情形,检察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要注意调查核实时机的选择,以及调查核实方法手段的依法适用。

  四是组织开展检察听证,以公开促公正。在“减假暂”监督案件办理中推行听证制度,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参与,多方力量建言献策、参与监督,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对于“没有再犯罪危险”等主观性较强的司法判断意见,以及是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等专业性较强的医疗诊断意见,采取听证方式,广泛听取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意见,依法作出客观、全面评价,保证案件质量。在听证过程中,把“减假暂”监督案件办理的全过程“晒”出来,释法、说理、“言情”,防范暗箱操作,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在公开听证中形成对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制约监督,防范和杜绝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6/t20240604_6564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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