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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提升检察理论研究质效

发布时间:2024-06-15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检察理论研究是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先导性、基础性工程,承载着助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使命。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关系推动检察事业发展,持续破难题、解新题,既检验实践能力,也检视理论储备。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要取得突破,理论研究工作必须加强,以正确战略策略应变局、育新机、开新局。

  检察理论研究需要夯实自身基础。一是坚定向政治理论学习。聚焦“为何研究”这一根本问题,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精髓要义,准确把握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背景和深刻内涵,锚定检察理论研究的基本要求、研究重点等方向性问题,培养“从政治上着眼”的研究思维,切实做到“研究方向不偏、研究立场不移”。二是扎根向检察工作学习。坚决把服务检察工作作为研究的落脚点,把握好理论研究服务保障检察工作的逻辑关联和主线脉络。着眼基础优势和发展条件,围绕《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深入调查研究检察工作中带有全局性、普遍性、根本性和疑难性的重大问题,及时掌握服务保障大局、重点工作推进、改革措施深化等顶层设计和贯彻落实,让研究成果更“接地气”“有底气”。最高检党组提出检察机关要“坚持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下称“三种履职”),为检察机关如何更好更优地发挥检察职能提出了具体要求。正确理解“三种履职”的概念、理顺内在逻辑,是抓好贯彻落实的基础,需要加强对其内涵的深刻理解以及职能、机构、人员、机制、规则等实践课题的深入思考和调研。三是虚心向先进专家学习。检察理论研究包含基础理论研究和检察实践研究。基础理论研究偏重于检察工作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问题,需要从深层次阐释我国检察制度的运行机理,这对研究人员的理论功底、专业素养等要求较高。检察实践研究更多以检察工作重要部署、重要规划、重要改革等内容为研究对象,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这需要检察干警针对检察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展开研究。基础理论研究与检察实践研究本质上是辩证统一、一体两面的关系,实践研究需要基础理论的论证、支撑,基础理论研究需要从实践研究中汲取营养,更好引领、促进检察实践,两者共同构成了整个检察理论研究体系。这就要求检察干警一方面加强与资深检察官、办案能手的沟通交流,共同对检察业务中的争议性、类型化问题进行有深度、有思想、有创新的思考和研讨,发掘研究主题;另一方面,结合研究兴趣,广泛阅览系统内外法学优秀学术成果,熟练掌握相关领域学术信息、前沿动态、主流观点,进一步拓宽思维广度、提升研究质效。

  检察理论研究需要细悟,打破思维定式。第一,树立“渐悟”理念。要明晰“做好检察理论研究不是一蹴而就需长期积累”这一认知,在研究道路上既满怀热情、善作善成,又不问得失、不计结果。始终以迎难而上的勇气、百折不挠的毅力应对前期选题、中期写作以及后期转化等环节的挑战,不断增强开展检察理论研究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第二,树立“见悟”理念。充分用好院内外提供的业务培训、学术沙龙等载体,全方位、多渠道地学习新知识、了解新发展,力争成为一名“见多识广”的检察干警,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思路奠定基础。第三,树立“践悟”理念。将生动具体的检察实践作为应用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钉钉子”精神挖掘总结办案监督质效提升、检察权运行规律、大数据检察等热点难点并积极回应,努力做到以检察实务研究促进法律正确适用和案件公正处理,以改革实证研究和理论创新引领检察体制机制发展,为检察实务输送高品质的理论支持和智力产品。

  最高检党组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对于承担主要办案任务的地市级和基层检察机关而言,更需要认真思考和论证质量、效率、效果的深刻内涵,准确理解实体上、程序上以及可感知的高质效,确保这一价值目标落地落实。理论研究应该加强对案件办理的钻研。案件办理不应以办结为终点,而应在办结后回去“复盘”研究,总结反思案件特点、法律条文中蕴含的法治精神、法律适用中的疑难困惑、法理情的有机统一等等。同时,加强对案件处理中运用的法律解释方法的思考研究,总结提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司法规则,借助大数据由个案突破实现类案监督,推动一个领域、一个行业的治理。

  检察理论研究需要勇于破题攻坚。首先,着力提升研究技能。当前,部分干警的研究成果偏重于实务应用类,工作总结的痕迹较为明显,研究技能的运用比较缺乏。根据最高检《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检察教育培训和检察理论研究的意见》,将教育培训和检察理论研究视为有机统一的整体。因此,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要和教育培训部门统筹思考安排,重点围绕如何提高检察理论研究的能力、质量、水平开展培训,不断优化培训方式方法,推动检察教育培训供给与需求精准匹配,进一步增强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一是不断提高检察理论教学水平。着重提高检察师资研究、阐释、讲授检察理论的能力,既要邀请专家学者讲授方法技巧,也要邀请检察系统高水准的业务专家、调研骨干人才、理论研究人才上讲台分享心得。二是优化教学方式方法。围绕选题、资料收集、文献检索、撰写、论证和成果转化等研究成果全链条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针对解释学、统计学、实证学等内容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模拟式等方法进行培训,助力广大干警拓展理论视野、更新知识结构,逐步掌握现代化的检察调研方法。其次,整合资源优化格局。在采取检校合作等借助外力的模式之外,要高度重视如何有效挖掘内部力量、形成长效机制。一是构建上下一体协作格局。基层检察机关案件数量大、类型庞杂、牵涉面广,具有很多可以打磨的研究点位,这就需要在选题、培育等环节用心,而上级检察机关在加强业务指导的同时,可以找出有价值、有前景、有可能推动检察工作的研究点位共同研究。二是完善内部协作配合机制。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与各业务部门在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中各有侧重,应当加强配合、优势互补、通力协作,既做好关于检察机关性质定位、深化检察工作规律的基础理论研究,又围绕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开展实践研究。可对照最高检改革工作规划、结合办案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本地区域实际,统筹高大上的宏观选题和微观的“小题大做”,综合运用多学科、大数据、开放式调研等现代化手段,加强对类案中司法办案规律的研究、提炼,并从法学理论视角进行分析、论证,持续激发研究的活跃度、创新力。同时,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可探索建立调研成果数据库,适时甄别出符合相关期刊栏目、征文主题、课题申报要求的“存量”成果素材,采取“专家学者+调研骨干人才+撰写人”合作方式进行精密化的后期加工,提升调研成果质效。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6/t20240607_6566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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