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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主任韦朝永被双开

发布时间:2021-07-10 来源: 作者:

  日前,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党委书记、主任韦朝永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韦朝永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利欲熏心,官商勾结,大肆敛财,大搞权钱交易,机关算尽,心存侥幸。与他人串供,伪造、销毁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将本人应当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和宴请;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韦朝永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监委给予韦朝永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韦朝永简历

  

  韦朝永,男,壮族,1965年5月生,广西凤山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4年12月参加工作,199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4.12—1986.06 凤山县委办公室干事;

  
1986.06—1990.06 凤山县委办公室机要科机要员;

  
1990.06—1990.12 凤山县委办公室机要局机要员;

  
1990.12—1991.03 凤山县委组织部干事;

  
1991.03—1991.11 凤山县委组织部干部股股长;

  
1991.11—1993.05 凤山县团委副书记兼县委组织部干部股股长;

  
1993.05—1994.10 河池地委组织部组织科干事;

  
1994.10—1996.07 河池地委组织部青年干部科副科长;

  
1996.07—2000.02 河池地委组织部青年干部科科长;

  
2000.02—2002.09 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2.09—2006.08 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委副书记;

  
2006.08—2007.01 河池市委正处级组织员、组织部副部长;

  
2007.01—2009.12 河池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党组书记;

  
2009.12—2011.01 河池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

  
2011.01—2016.02 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委书记;

  
2016.02—2017.07 河池市委常委、秘书长;

  
2017.07—2018.11 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8.11—2021.01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党组书记、主任;

  
2021.01—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党委书记、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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