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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护民生丨关“灯”去“美颜”,还食用农产品“本色”

发布时间:2024-06-06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3年12月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2024年1月,本溪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在“益心为公”志愿平台上收到一条举报线索,举报人反映在县内商超、农贸市场存在违规使用生鲜灯,给销售的猪肉“美颜”的情况。

  

  

  ▲整改前

  

  接到举报线索后,该院公益诉讼办案组对辖区内农贸市场、商超等场所进行走访调查,发现违规使用生鲜灯改变食用农产品颜色的问题确实存在。

  

  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商户通过使用“生鲜灯”制造的特定颜色,美化食品的色泽和新鲜度,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消费者对产品新鲜度的辨别,从而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本溪县检察院针对该问题立即召开了听证会,并邀请行政执法部门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会上,办案组对“超市等场所经营者违规使用生鲜灯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以及“检察机关是否应以检察建议助推行政监管”征询了听证员的意见。经讨论,各方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尽快整改“生鲜灯”问题。

  

  2024年2月,本溪县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行政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违法使用“生鲜灯”的商户进行处理,并开展专项检查。接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单位高度重视,对多家违规使用生鲜灯的商户依法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截至目前,相关问题商家已经全部整改完毕,用于食用农产品“美颜”的生鲜灯全部更换。

  

  

  ▲整改后

  

  本溪县检察院将继续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跟进监督,借助志愿者的智慧与力量,持续关注“生鲜灯”整改情况,还食用农产品“本色”。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dfdt/202406/t20240603_64940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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