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你没有后顾之忧!重庆青年就业见习政策出炉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就业见习工作,强化青年就业见习管理,提升就业能力,促进青年群体高质量就业,近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重庆日报记者从《实施办法》中了解到,就业见习人员享有不低于2100元/月的基本生活费,以及不低于100元/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实施办法》明确见习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国台湾高校毕业生、中国台湾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岁失业青年。
就业见习人员享有的权益主要有:不低于2100元/月的基本生活费;不低于100元/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业见习期间,享有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免费提供的人事档案托管服务。见习结束留用的,与基地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未留用的,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免费提供就业推荐、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等后续配套服务。
《实施办法》延续了原有补贴标准,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参与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按1300元/人/月标准拨付基本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为1~12个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含)以上的见习基地,按200元/人/月标准拨付留用人员差额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100元/人标准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基地。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补贴申报拨付方式进行了调整,将原有的见习结束后申报补贴调整为基本生活费补贴实行按月划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在见习结束后划拨,对见习留用率高的单位在次年一季度集中一次性发放留用人员差额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同一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就业见习补贴采取“先行发放,事后申报”的原则,即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先行向见习人员发放符合要求的基本生活费,然后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满足见习补贴审核条件的,人力社保部门按照政策要求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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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ww.12371.gov.cn/Item/651759.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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