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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报评论 | 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和查处力度

发布时间:2024-06-05 来源: 云南省纪委监委 作者:佚名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在部署今年工作时强调纵深推进反腐败能力建设,要求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和查处力度。

  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和查处力度,是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应有之义。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持续发力、纵深推进,腐败的手段越发隐形变异、翻新升级。有的不直接收受财物,而是让违法所得披上“合法外衣”;有的“政商合体”,利用职权承揽工程,创办实体招揽业务,违规从事经营性活动;有的利用“影子公司”“影子股东”隐居幕后,以亲友或特定关系人名义代持股份,搞幕后操纵,表面在他人名下,实际是自己拥有;有的拉长利益兑现时间,通过“期权变现”,实现“延期兑付”,等等。这些行为具有很强的间接性、市场性、隐蔽性、迷惑性,严重污染当地政治生态,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发展环境,损害公平正义,必须主动应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挑战,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

  透过现象看本质,提高监督执纪执法的穿透性。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传统腐败外在形态上的伪装变异、翻新升级,腐败主体趋于隐匿,腐败行为披上各类外衣,但是无论腐败手段如何花样翻新、腐败路径如何精心设计、腐败利益如何腾挪转化,其权钱交易的本质不会变。要紧紧抓住权钱交易这个本质特征,强化穿透性思维,认清许多行为实质是权力变现的工具、利益输送的道具、掩饰权钱交易的幌子,善于透过纷繁复杂的行为表象,揭露违纪违法的本质。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具有鲜明的行业性特点,要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等行业领域,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烟草、医药、基建工程和招投标等领域腐败,紧盯一把手等“关键少数”,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谋私贪腐问题。

  坚定斗争意志、提高斗争本领,纵深推进反腐败能力建设,提高发现、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能力。面对反腐败斗争新情况新动向,要强化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让腐败问题无所遁形。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抽丝剥茧,通过数据关联、碰撞比对、筛选分析,提高主动监督、发现隐蔽问题线索的精准度,精准识别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的腐败问题。要不断总结规律、提炼经验,用好深学习、实调研、抓落实工作法,注重梳理归纳、思考研究,提升类案识别能力,持续深化对腐败新表现新动向的规律性认识,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

  不断铲除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压缩其生存空间,提高治理腐败效能。要做好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工作,从查办案件的实践中及时总结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阶段性、领域性特征,找出腐败高发领域和环节,分析背后深层次原因,发挥纪检监察建议作用,推动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通过健全标准化、规范化的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堵塞制度漏洞,规范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减少权力滥用的空间,斩断利益交换的链条。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督促其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始终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李鹃)


原文链接:http://www.ynjjjc.gov.cn/html/2024/yunjishiping_0605/1295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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