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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离婚损害赔偿背后的努力

发布时间:2024-05-30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5月24日《检察日报》第6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至今,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在办案中积极适用民法典,并结合办理的真实案例普法宣传,推动民法典走进千家万户、走进百姓心里。一起来听一线办案检察官讲述他们适用民法典的办案故事。

  离婚损害赔偿背后的努力

  不久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法院法官在办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向当事人发出了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权利义务告知书,让无过错方知道了在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下,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这份温馨提示的背后,还蕴含着检察机关的努力。

  2024年3月,我院发现有离婚纠纷案中的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其在起诉离婚时却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知道”成为当事人维权之路的拦路虎。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民法典赋予婚姻中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救济权利,旨在给予离婚纠纷中相对处于弱势的一方倾斜保护。

  我们了解到,法院受理该案时,并未告知当事人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这应该不是个案,于是,我们调取了法院2021年至2023年受理的46件离婚纠纷案件,通过核实相关材料、梳理案件情况、研判当事人诉求等,发现10件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全部存在未依法定程序履行告知权利义务的事实。

  经与法官座谈后,2024年3月21日,我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尽到全面告知义务,进一步规范离婚纠纷类案件受理后相关告知内容,以更好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3月24日,法院复函我院称,有效指导无过错方依法维权切实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于是有了开头提到的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告知书。截至目前,该院共发出4份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告知书。目前,包头市检察院已在全市推广该项工作。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以案释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每一件离婚案件背后,都关系着小家庭的幸福和社会大家庭的和谐稳定。该案的办理,唤醒了民法典中沉睡的“Ta”权利,为离婚诉讼当事人撑起法治保护伞。

  

  

  口述:包头市白云鄂博矿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郭春兰

  整理:沈静芳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mtbd2/202405/t20240527_64845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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