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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五普法进行时】“醉驾”人员的多次“立功”到底该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4-05-26 来源: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你好,请靠边停车接受检查!”2023年2月24日凌晨,张三(化名)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当场查获后,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76mg100ml,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 178.57mg100ml,公安机关遂对其立案侦查。

  而就在一小时前,他还在酒局上觥筹交错,明知酒后驾车属于违法行为,却依然心存侥幸,以为自己可以逃脱交警的查处,结果,车刚开出去不久,就看到路边闪烁的警灯……不但没有“侥幸”逃脱,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金昌市金川区检察院以张三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2023年11月15日,张三在取保候审期间乘坐的车辆,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剐蹭,双方司机在协商处理过程中,张三发现对方身上有明显的酒气,心想立功的机会来了,举报了是不是可以对他免于处罚,于是现场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司机立案侦查。张三以自己具有“立功”情节为由,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法院审理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报警处理是“乘车人的一般义务”,未采纳张三关于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张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对于判决结果,张三不服,提出上诉。

  第一次“立功”未被认定,张三心有不甘。上诉期间,他为获轻判多方寻找立功线索,希望改判免予刑事处罚。今年1月,张三连续向公安机关提供了2起他人涉嫌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线索,但是对于线索来源拒不供述。

  金昌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被告人张三“具有举报他人醉驾立功情节”不予认定恰当、准确;二审期间,张三虽提供了他人涉嫌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线索,但是因其拒不供述线索来源情况,致使无法核实线索来源以及线索来源是否合法,因此无法认定张三的立功情节,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对张三危险驾驶一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02/348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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