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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不合格保健品,岂能“不刑不罚”

发布时间:2024-05-26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当事人王某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后,我们会按照规定进行立案处理。”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起跨省涉保健品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察意见书时表示。

  2023年12月,吉林省公主岭市检察院在办理段某、刘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中发现,2023年7月,扎兰屯市的王某通过微信在刘某处购进了共计300元的某品牌性保健品,并对外进行销售。经鉴定,该保健品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为不合格性保健品。

  虽然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公主岭市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王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考虑到其户籍所在地及违法行为实施地均在扎兰屯市,公主岭市检察院在征求扎兰屯市检察院意见后,于今年3月21日将该案移交至扎兰屯市检察院办理。

  接收案件后,扎兰屯市检察院立即启动行刑反向衔接办案程序,围绕王某的违法行为事实、具体处罚事项、处罚时效等与公主岭市检察院及相关行政机关积极进行沟通。

  4月3日,扎兰屯市检察院就该案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及相关行政主管机关主要负责人到场参加。在充分了解案情和听取相关法律依据后,听证员及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听证会后,扎兰屯市检察院于同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督促其依法履职,给予王某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案案情清晰证据清楚,将依法进行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5/t20240522_16260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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