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勤廉风采 > 正文

参与数据合规治理 推动数字检察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4-10-3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编者按:数字时代风云际会,推动数据合规与数字检察发展成为时代强音。5月1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办公室指导、检察日报社数字检察专刊主办的数据合规与数字检察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来自全国各行业、各领域嘉宾围绕数据法治的基础理论、数字检察最新发展以及如何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数据合规与数字检察监督体系等内容进行深入交流。数字检察·科技版摘选8位专家学者和检察机关代表的经验分享,为进一步构建数据合规制度、完善数字检察监督体系提供参考借鉴。

  直面新挑战 做好数字检察“后半篇文章”

31

  检察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李辉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快速到来,“万物皆数,数化万物”已成为我们生活的新常态。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挥应用效能并改变世界。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数据合规与数字检察的高质量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在新的发展阶段,数字检察作为新时代检察机关实现现代化的关键一环,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最高检党组一直强调数字检察的重要性,提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实行“一网运行、一网通办、一网赋能、一网运维”的数字检察要求,尤其是过去的一年,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发展势头强劲,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中的数字模型不断上新并推广应用,数字检察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有效提升了办案质效,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但也需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数据在汇聚、整合、管理和应用过程中还存在诸多不安全因素,作为一种重要资源,数据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风险和挑战。数据合规不仅是保护个人隐私的坚固屏障,更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检察机关参与完善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建设,不仅是数字检察战略的一部分,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

  在数字检察工作向纵深推进的过程中,各地检察机关参与数据合规体系建设的实践案例彰显了对数据管理的审慎态度和致力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决心,统筹推进数据的获取和管理,是做好数字检察发展“后半篇文章”的重要课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监督机关,应直面新问题、新挑战,在立足自身职能基础上,加强数据的获取和管理,聚焦数据要素资源治理和数据合规体系建设,打造数据合规一体化治理方案,推动数据要素的高效安全流通,更好地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数据合规形势下的数字检察发展路径

  最高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办公室二级高级检察官申云天

  在大数据和云计算加速创新的今天,数据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由于数据的可复制性、非竞争性、非排他性、非耗竭性等特征,对其取得和利用的方式有别于传统资源。随着数据交易的活跃,构建数据交易和数据产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数据合规是数据交易和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涉及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当前的法律体系对数据合规的规定具有滞后性,亟待完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数据合规治理中负有重要职责,应积极参与数据合规工作,推动数据制度的健全完善。

  在推动数据共享方面,当前还存在数据获取困难、利用不足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发挥自身优势,推动不同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包括内部数据、共享数据和公共数据的整合。通过挖掘内部数据、全力争取共享数据、积极参与社会公共数据的场内交易等方式,不断拓宽数据获取渠道,为数字检察工作开展提供有力支撑。

  同时,检察机关在开展数字检察工作时,需加强数据安全建设。一方面,要确保数据获取、治理和使用安全,实行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建立数据定期巡查和数据运维管理制度;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对数据安全交易、数据权益进行全方位保护。

  当前,数字检察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还需进一步提升理念共识、巩固数字思维意识、完善顶层设计和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应抓住历史机遇,乘势而上,推动数字检察蓬勃发展。同时,也需要党政机关、高校学者以及社会各界专家人士的支持与参与,共同为数字检察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找准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

  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小东

  数字时代,数据作为重要生产要素,已成为驱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对新质生产力发展起到关键作用。高水平的数字化发展离不开高质效的数据治理,如何统筹数字化发展与数据安全、处理好数据运用与数据治理之间的关系,是数字中国建设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纵深推进数据合规与数字检察工作,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得益于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的积极带动,近年来,深圳市检察机关主动抢抓数字化发展机遇,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促进法律监督提质增效的要求,一体推进服务数字经济发展和加快自身数字化建设工作。一方面,立足检察职能主动融入数据治理大局。紧盯数据资源生产、流通中存在的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问题,在“四大检察”领域全面发力,办理了一系列有影响的案件。同时,以规范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为切入点,健全“个案合规+行业合规”工作机制,与市委网信办、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出台《深圳市企业数据合规指引》,积极推动构建前端有风控引导、中间有办案标准、后期有治理依据的数据刑事合规体系。另一方面,以数字赋能加快推动特区检察工作现代化。制定深圳市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建成全市统一的检察大数据平台,并在此基础上研发了一系列功能模块,建立数字模型176个,推动监督模式从个案向类案、从被动向主动转型,有力提升了全市检察机关办案质效。

  随着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工作的不断深化,推动数据合规和数字检察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将更加凸显,这也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在优化监督理念、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大数据工作平台上更积极作为,要求全体检察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大数据思维,不断提升数据挖掘、运用能力,主动迎接数字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

  强化基础共识 激发数据市场活力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孙莹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和活跃化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应多维理解数据交易合规的关键要素,多措并举激发数据市场活力。

  一是需明确数据交易合规的基础共识,这是确保数据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具体包括明确数据交易参与主体的合规义务、规范数据交易的客体以及预防数据交易流程中的风险。数据供需方应加强自我规制,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内容合规;数据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履行交易审查义务,保障交易安全;数据技术服务机构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数据交易过程的安全可控。同时,数据交易合规不仅局限于交易环节,还应贯穿于数据的全生命周期,从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到处理、交换、销毁,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格遵守合规要求,确保数据的安全性与合规性。

  二是多措并举激发数据市场活力。建立数据登记制度,通过事前审查确保数据的合规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构建“可信数据空间”,为数据流通提供可信、安全的环境,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细化合规标准与事项,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促进数据交易的规范化。同时,检企共进式的合规激励机制改革也至关重要。通过合规激励措施,鼓励企业主动合规,建立长效合规机制,从源头上斩断数据违规风险。检察机关和监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企业的协作配合,共同推动数据交易市场的合规化和活跃度。

  总之,数据登记制度的建构有助于缩减交易成本、保障数据来源合规性和可交易性,“可信数据空间”的整体架构搭建可以夯实数据交易合规的基础设施,合规事项及标准的深化与细化,能够为企业在数据交易流程各个环节的合规义务提供指引。数据交易合规贯穿于数据处理生命周期,涉及多个主体、多元标的和不同场景。场景性和动态性是理解数据交易合规的关键特征,应在具体场景中精准合规、在流通交易过程中动态合规。

  探索建立数据产业全生态合规体系

  中国(温州)数安港合规组成员、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张东蕾

  浙江省温州市是我国改革开放先行区,2022年温州启动了中国(温州)数安港(以下简称“数安港”)建设。数安港集数据场景创新研发、数据产品交易、数据产业孵化、法律服务等功能于一体,不断激发数据价值化、市场化、产业化潜能。浙江省温州市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数安港建设,探索数据合规治理新模式,为数据的安全与合规提供坚实保障。

  在制度保障层面,数安港构建起数据要素流通合规制度,涵盖了数据确权、交易流通、收益分配、监管治理等内容,旨在保障数据要素安全有序流动。

  在司法保障层面,数安港形成了数据要素司法保障体系。温州市检察院成立服务数安港工作专班,在数安港设立企检服务中心,加大对计算机软件、数字版权等网络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2023年5月,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在数安港挂牌成立数据资源检察室,构建新型检察运行机制,采取“四检合一”综合履职模式,积极探索试行涉案企业合规从宽处理制度,推进刑事合规、行政合规、行业合规“三规合一”工作体系,推动数据产业行业治理。

  在技术保障层面,数安港建立了数据要素安全管控架构。以数据要素流动全生命周期安全为目标,从数据存储、数据流动、数据处理、数据交易等环节入手,侧重切片式场景分析,研发多重技术保障机制。同时,积极探索技术创新,研发隐私计算平台、联邦计算平台等支持数据合规高效流通。

  下一步,数安港将努力打造数据要素市场示范样板,计划建设数据要素交易、数据产品开发利用的新型基础设施,探索建立数据领域收益分配机制,让数据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以融合履职塑造新质法律监督能力

  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文胜

  当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正从传统模式向数字化转型,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积极探索数字检察发展路径,通过业务与技术的融合,努力塑造新质法律监督能力。自2023年成立数字检察指挥调度中心以来,形成了集模型创意、数据筛查、线索管理、调研总结为一体的专业化办案团队。

  在数据资源整合方面,东城区检察院一方面加强与其他行政机关、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通过共享共用数据,实现数据信息的深度整合和拓展;另一方面积极探索与外部机构的合作,获取多元数据支持,为数字检察工作提供丰富的数据基础。

  在技术支撑方面,东城区检察院不断加强电子数据的沉淀和利用,通过制定电子数据审查规则,实现电子数据审查的全面性和专门性,运用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推动数据赋能检察业态的转型升级,提高数据筛查效率和精准性。

  为保障数据利用的安全高效,东城区检察院加强对法律监督模型的应用管理,严格规范数据的采集、汇聚、应用和管理流程,通过执行严格的数据安全责任制和数据采集审批制度,确保模型数据的安全与合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如检察机关内部数据的运用还存在不足,办案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差导致数据应用存在欠缺;“在办案中监督”的意识和能力还有待加强,需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提升通过刑事检察数据挖掘其他监督线索的能力;部分模型的应用和数据获取路径还不够清晰,需进一步优化和推广。

  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专业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通过充实数字检察团队的人才储备,提升团队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强业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为开展大数据法律监督提供坚实的基础;坚持模型建用的可推广、可复制,规范数据管理,确保数据的安全、可用。

  加大对网络爬虫的数据合规治理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于颖

  作为数据时代重要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工具,网络爬虫技术在发展壮大过程中,也伴随着刑事违法的风险,是开展数据合规治理的重要一环。近年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办理了一批短视频平台网络爬虫案,涉案爬虫程序通过入侵短视频平台服务器,对平台用户的用户名、用户身份证明、签名及评论等个人信息进行搜集汇总,从而获取特定意向客户。通过办案,新吴区检察院总结了四点对涉案企业开展数据合规的经验做法。

  一是严审细查,从手段过界、对象过界、刑民分界多维度准确把握涉案爬虫程序的刑事违法性,综合考虑涉案企业的经营规模、技术创新、公益贡献、发展前景等因素,决定是否启动企业数据合规程序。二是巧借外脑,邀请行业专家学者参与数据合规整改,提升数据合规整改的专业性、权威性。三是多维监督,探索“检察机关+第三方组织+行业协会+专家学者”模式,有效确保数据合规方案的落地实施。四是建章建制,督保企业制定软件开发管理制度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从数据源、存储、传输等各环节进行规制。

  然而,当前数据合规仍存在诸多不足。如网络爬虫技术领域的数据合规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数据监管标准也较为模糊。数据合规案件被不起诉后,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理不一致的问题,或将消解数据合规的激励效应,甚至发生“免于刑事、亡于行政”现象。

  为完善数据合规制度,建议明确网络爬虫技术领域的数据合规标准,确定爬虫爬取数据的合法范围,有效降低企业风险,填补相关法律空白。同时,加强构建数据合规与刑事、行政处理的衔接机制,确保通过数据合规整改的企业能得到相应责任的减轻或免除处罚,从而进一步增强数据合规的激励效应,确保数据的合法性、正当性和透明性,推动数据合规的完善和发展。

  找准承担数据权益保护职责的发力点

  湖北省江陵县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田小满

  数据产权制度构建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大课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深刻理解数据产权制度构建的用意,深入研究数据产权制度构建模式,找准数字检察服务产权制度构建的履职方向。

  数据确权对数字经济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通过数据确权,一方面,数据处理者能够通过劳动与生产,将数据投入流通并取得收益,能最大限度激发数据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增加数据交易者的安全信任和收益期待,激励数据交易。此外,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对数据权益进行正面、明确、规范的界定,可弥补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对数据保护的不足。

  同样,构建数据产权制度也极其重要。数据作为一种新兴资源,极富战略意义,应当被赋予财产权的定义。为避免数据垄断,回应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应当加快构建数据产权制度,明确数据权益的内容和边界,有效避免数据头部企业的数据垄断,重塑数字经济时代的生产关系。

  检察机关在推进数字检察工作中,要承担起数据权益保护的重要职责。首先,应积极参与立法工作,在科学立法中发挥更大检察作用,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动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融入中国特色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其次,要立足刑事检察主责主业,严厉打击侵害数据财产性权益的犯罪,以促进数据流通、保护数据权益和数据交易秩序为侧重点,坚持“用数字打败数字”,对于用传统侦查手段无法查明的新型数据犯罪行为,可借助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进行精准打击。最后,应增强府检联动效应,以数字检察战略实施服务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服务数字政府建设,打通数据壁垒,运用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推动解决数据合规问题,稳定数据交易市场,服务数据发展大局。

  (文稿统筹:李娜 高航 摄影:翟焜)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405/t20240522_65464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