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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位一体提升养老诈骗案件办理质效

发布时间:2024-05-26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养老诈骗是针对老年群体进行的犯罪活动,被害群体具有特殊性,此类案件的罪名主要集中在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四类罪名。笔者以江苏省泰州市为样本,经过分析相关案件,发现养老诈骗类案件与传统诈骗案、电信网络诈骗案相比,具有四大特点。

  一是犯罪对象特殊性。养老诈骗的犯罪对象为老年群体,受害老年群体整体特征表现为文化水平有限,缺少子女陪伴,存有一定的养老钱,不太会操作电子设备等,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他们利用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对其实施诈骗。由于老年人的证据意识不强,疏于留存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等关键证据缺乏的情况普遍存在。

  二是犯罪手段多样化。传统的养老诈骗以线下推销为主,犯罪嫌疑人瞄准老年人的保健、旅游、养老等需求推销产品,犯罪手段为以高价推销没有实际功效的保健品、“特效药”,或以不合理低价游诱导老年人购物,或低价出售养老机构床位等。新型的养老诈骗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信息网络为媒介,表现为养老项目的投资等。

  三是涉案财物查扣难。一方面,由于支付手段的现代化,此类案件中的资金流转具有快速性、跨国性的特征,犯罪分子通过国内银行卡取现、第三方支付平台“跑分”、虚拟货币“实—虚—实”转换等对资金进行清洗,导致证明财产与犯罪之间关联性的难度较大。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将违法所得进行投资后,若一律查封、扣押与案件存在一定关联性的财产,会干扰公司正常经营项目,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造成破坏。

  四是追赃挽损效率低。对养老诈骗类案件进行追赃挽损通常需要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但在实践中存在配合效果差、效率低的特点。与互联网、金融、电信等不同行业领域进行协作时,由于工作要求和审批流程不同,往往效率不高。以调取银行流水为例,由于各银行系统不互通,金融监管机构无法查询不同地区、系统的流水,导致调取流水耗时较长。

  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可以从以下五方面发挥检察职能,在依法打击的基础上延伸触角,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是严格依法,准确认定罪名。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以及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极为重要,可以结合是否积极履约、是否采取补救措施、涉案财物的去向、涉案财物的用途等方面进行认定。集资诈骗罪是特殊的诈骗罪,二者的区分关键为是否约定还本付息和给付回报;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要点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是否利用合同为外观骗取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最终获取财物与履行合同是否有实质性关系。

  二是分层分类,依法从严打击。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严格依照《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将被害人是老年人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对于以共同犯罪形式出现的养老诈骗案件,分层分类处理。对于主犯或者首要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其他人员,厘清其形成犯意的时间、参与犯罪的原因、获利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

  三是树牢理念,全流程追赃挽损。在案件审查阶段,检察机关可以引导侦查机关全面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并及时对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注意收集涉案财物权属的相关证据。除了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案财物的来源、权属、性质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同步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及时进行追赃挽损,并对未及时进行或进行追赃挽损不到位的,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充分评估案件追偿可能性、最大偿还额度,对于因追赃挽损不能,导致受害老年人生活面临紧迫困难的,及时移送司法救助线索至控申部门。

  四是延伸触角,堵塞监管漏洞。聚焦“无效保健品”“低价旅游”等“小切口”,联合主管部门,开展综合性整治,查找相关领域存在的制度漏洞和风险隐患,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具体堵塞漏洞的建议,持续跟进整改,优化行业监管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确有必要的,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防范化解风险。

  五是疏堵结合,传递司法温度。一方面,办理此类案件时,应主动听取老年人的合理诉求,并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开展释法说理、情绪疏导、心理安抚等工作,与老年人子女共同将老年人安抚好。另一方面,提升老年人的识骗能力,案件开庭审理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年人代表到现场观摩庭审,深化办案效果,放大普法效应。针对社会面老年群体,定期联合社区、民政等部门进社区、乡村、养老机构,对老年群体进行“点对点”普法宣传。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5/t20240521_6545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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