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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管理理念如何穿透案件管理

发布时间:2024-05-26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智能管理的重要适用岗位和检察大数据运用的前沿阵地,理所应当地需将智能案管建设融入数字检察总体框架。如何紧紧围绕职能定位,利用现有业务数据的独特优势和便捷平台,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相结合,服务保障“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是新时代案件管理部门做好案件管理工作的必答题。

  智能管理理念应用于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功能定位应当是提质增效,即提高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管效率。通过运用智能化技术,在案件管理领域能够有效地解决原来人工处理案件管理事务时质效不高、重复性劳动多等突出问题,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消耗,进而提升内部工作效率。因此,有必要对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进行升级完善,不断提升案件管理的智能化程度。具体而言,案件管理的智能化主要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的智能化管理。依托智能化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与政法互联跨部门办案平台,案件管理部门可实现收送案环节的智能管理。如实现“一案一流程”“一案一编码”,实现从侦、捕、诉、判、执等诉讼程序全链条的完整畅通衔接,在整体上做到“一个案件一条流程办到底”,同时,政法各部门可以通过案件唯一编码查询到该案件的所有诉讼过程和案件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信息、涉案财物信息、核心法律文书等内容。同时,依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数据,案件管理部门可完成个案工作量统计、难易程度测算并进行检察官专业画像等,实现多维度智能分案管理。利用智能化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案管人员还可结合内部数据自动从定性和定量两个维度进行判断,确定不同检察官适合办哪类案件、办理多少案件合适,改变以往主要以“件”为单位的分案模式。

  二、数据质量的智能化监管。一是受理信息规范自动检测提醒。案管人员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可预设受理信息检测规则,检察官填录完成后,系统将根据预设规则对受理案件信息进行自动审核,并在填录时同步提供在线帮助,辅助案件受理人员及时进行补录、修正。二是办案信息自动录入回填。智能化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可根据办案进程,自动抽取相关文书、卷宗内容进行案件信息回填,没有相应回填信息或者回填信息有逻辑错误的,系统可即时提醒承办检察官进行审核确认。

  三、办案流程的智能化监控。一是办案时限自动预警。可在智能化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预设对案件办理时限的自动预警规则,并随诉讼流程推进同步显示,一旦发现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时,提前向检察官发出预警。二是办案文书自动矫正。智能化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可对检察官应当制作文书而未制作、文书制作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自动检测,自动向检察官发出预警。三是案件实体性重要事项自动预警。系统可根据预设判断规则及历史数据,发现案卡信息、文书内容、电子卷宗的变化可能对案件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产生重要影响的,自动向检察官发出预警。四是流程监控案件类案智能分析。流程监控系统可自动整理流程问题,定期生成流程监控问题综合性报告,提供案件管理部门进行分析研判。对流程问题自动进行分析研判,生成流程监控专项分析报告。

  四、案件质量的智能化监管。一是构建案件质量自动评查指标体系。需建立一套客观公正完善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程序正当等方面进行赋分。二是研发案件质量全面智能评查软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通过对既往办结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审结性文书、法院裁判文书及被评查案件评查思维的深度学习,建立一套可实现自动评查案件质量问题的评查模型,辅助评查人员对已办结案件自动进行程序、实体等问题的全面评查。三是进行案件质量评查统计分析。对案件质量评查发现的问题,智能化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应实现自动归类统计,确定哪些问题比较突出、哪些单位或部门的问题带有倾向性等,以便更好地进行分析研判,辅助业务质量管理决策。

  五、业务数据分析的智能化。一是应实现分析报告的自动生成,及时服务科学决策。需组建可视化、自动化的检察业务数据研判分析平台,实现分析研判报告的“一键生成”、分析图表实时生成和专题分析报告的“一键生成”。探索将大语言模型利用与业务数据分析相结合,让业务数据分析软件能即时按照分析人员的想法和要求收集整理数据,快速生成相应分析报告。在业务数据深度应用上,可将办案数据、办案行为、用户习惯等信息进行深度追溯,形成有参考价值的案件知识图谱、当事人全景画像,并勾勒检察官全景画像,自动生成各类分析报告,为科学决策、管人用人分案提供充分精确的参考依据。二是应深度应用统计学原理和专业工具,增加业务数据分析预判功能。当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某项数据累积到一定程度或有异常变化时,系统可自动对检察业务发展态势进行分析预测,发现检察业务运行中存在的倾向性、典型性、异常性问题,为检察决策和业务指导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作者分别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案件管理室主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室三级高级检察官助理,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室主任)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5/t20240522_6546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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