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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总工会会签《关于建立协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部门联动机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05-21 来源: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工会协作配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领域政治安全和职工队伍稳定,共同推进法治青海、平安青海建设,省人民检察院与省总工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关于建立协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部门联动机制的意见》。检察机关与工会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有助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检察机关和工会各自优势,凝聚工作合力,提升工作质效,共同把为劳动者服务这项工作做的更实更好,不断完善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合法权益。

  意见强调,要充分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工会的组织优势,坚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积极推进在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保障农民工权益、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等方面的协同协作,推动形成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共建共治的治理格局;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原则,总工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监督工作,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欠薪等案件办理的进展和结果。

  意见指出,工会在岁末年初、春季招工、夏季用工等重要时间节点,聚焦根治欠薪、违法安排超时加班等重点问题,可面向本地区相关用人单位公开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各地检察机关可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就办案中发现的重点问题面向本地区发布相应法律风险提示或合规倡议,提醒、警示企业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推动企业依法合规健康发展。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者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由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总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提出改正意见,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并移送相关线索材料,由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法律监督程序,各级工会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时,可以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同级地方工会。用人单位接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拒不执行的,地方总工会向同级政府执法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可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支持工会代表劳动者提出的权益维护诉求。检察机关针对暴露出明显的用工管理监督漏洞,政府执法部门不依法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存在损害危险等问题,通过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规范和改进监督管理方法,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促进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工会要研究协同开展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监督方面的职能定位、机制衔接等问题,依法准确行使检察职能,助力工会全面推行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制度。检察机关和工会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可以互相派员参加对方的案情通报会、现场工作会、经验交流会等会议活动。

  下一步,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和青海省总工会将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机制建设,逐步建立重大情况通报制度,不断探索在工作机制、制度建设方面的新经验、新路径,推动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青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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