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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检故事·案鉴】邻里矛盾因墙而起 无人机取证查明事实

发布时间:2024-05-20 来源: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数年邻里纠纷,

  只为一堵砖墙。

  官司几经波折,

  徒增诸多惆怅。

  请来检察监督,

  发现些许异样。

  无人机来勘探,

  抗诉办结事项。

  协调解决困难,

  检护民心榜样。

  

  近日,河南省漯河市检察院检察官赵龙收到了史某发来的一首打油诗。这首小诗背后的故事,要从一起纠缠了近十年的邻里纠纷说起。

  

  史某与张某是同村村民,张某的承包地位于史某宅基地的北侧。平日里,张某去承包地里生产劳作时,习惯走史某宅基地后面的那条路。后来,史某在那条路上砌了一堵砖墙,并搭建了鸡棚。这样一来,原先那条路走不通了,每到农忙时节,张某都会因为通行问题与史某发生矛盾。2020年7月,两家人因为通行问题发生了肢体冲突,史某将张某打成轻微伤,被行政拘留了10天,罚款500元,双方矛盾由此激化。

  

  2021年11月10日,张某将史某诉至河南省临颍县法院,请求判决史某拆除砖墙。一审法院认为,史某在其房后机耕路上码放砖墙、搭建鸡棚的行为妨害了张某的正常通行,判决史某拆除砖墙。史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漯河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河南省高级法院也驳回了史某的再审申请。2023年5月8日,史某向漯河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我在自家后院盖鸡棚,给村里也交了占地使用费,张某到他的承包地干活也不是非得要从俺家后院经过,村里给他家留了可出行的路,他凭啥非要扒俺家的墙?俺不服!”史某向检察官赵龙陈述事情的前因后果时,情绪十分激动。

  

  漯河市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卷宗发现,原审法院认定史某占用其宅基地后方的机耕路码放砖墙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在张某起诉前,村委会已为张某在其承包地西边租用了一块地供其通行,史某宅基地后方的道路并非张某唯一的通行路径。

  

  为更好了解张某各种通行方案涉及的距离、地形以及优劣势等,承办检察官邀请本院检察技术部门干警利用无人机进行了现场勘测,并制作了详细的现场勘察图。通过对比,检察官发现,案涉道路系房屋中间留有的夹缝,为非硬化土路,有落差近一米的陡坡,不具备通行车辆的条件,如果按该路线行至张某的承包地,不但需要拆除史某码放的砖墙,还要经过其他相邻人家的前院及屋后的承包地,对其他相邻人亦影响较大,存在引发新矛盾的隐患。村委会为张某协调租用的通道宽约5米,途经道路几乎全部是硬化地面,通行条件较好。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邻地通行权应把握必要性、可行性、最低损害性的标准。而根据调查核实查明的情况,张某出行时有其他通行条件更好的道路,本案诉争的道路并不适宜其通行,且对史某和其他相邻人权益存在不同程度损害。据此,漯河市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张某必须利用史某宅基地后方道路通行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遂于2023年9月19日依法提请河南省检察院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于同年10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指定漯河市中级法院再审该案。漯河市中级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虽然改判了,但检察办案还没有画上句号。为了更好地解决张某的通行问题,妥善化解这件邻里矛盾纠纷,漯河市检察院积极与当地乡政府沟通,协调完善书面租地协议,使张某主张的通行问题得到合理解决。至此,这件持续多年、因墙而起的邻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原文链接:http://www.ha.jcy.gov.cn/bmfw/yasf/202405/t20240511_64580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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