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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4-05-11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系统化推进 □案件化办理 □公开化宣告 □一体化督促

  优化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机制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法律统一正确有效实施的重要方式,也是促进诉源治理、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检察机关要提高检察建议质量,持续推动从“办理”向“办复”转变。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指引下,笔者着眼全流程、各环节,试对进一步优化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机制加以探讨,以期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功能,提升法律监督工作效能,助力社会治理法治化。

  系统化推进,增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治理”思维。诉源治理是国家治理领域的重要制度安排,推进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旨在通过监督履职推动解决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深层次、普遍性问题,共画法治“同心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有别于再审检察建议等诉讼类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自身管理监督,监督覆盖面更加广泛、监督对象更加庞杂,工作要求更高。社会治理问题成因分析及解决路径提出是对检察人员从政治上着眼、法治上着力的考验。高质量开展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需要在恪守职能边界基础上,切实增强“治理”思维。一方面,要依法能动履职,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调查核实等职权,在系统剖析案件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和管理漏洞基础上,注重从个案→类案→治理的系统推进路径,由点及面,从而产生“制发一件,治理一片”辐射效果;另一方面,要积极推动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模式,搭建互动、协调、共建的桥梁,通过诸如公开听证、公开宣告、公众参与等方式推动形成共建共享的治理格局。

  案件化办理,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质量。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高质效检察履职办案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是“严格依法”的客观要求与直接体现。

  严格制发程序。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制发应严格按照立项发送、质量监管、审核备案等相关流程开展,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做到全程留痕、全程监督。在线索立项方面,检察机关要加强融合履职与行刑衔接工作,强化类案线索研判和跨部门统筹,形成规范的线索管理机制,避免同类问题“频发”检察建议现象。比如,可建立优秀检察建议培育机制,在公益诉讼检察、社会民生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保护等社会关注程度高的领域着力,适时引入专家参与检察建议立项。在调查核实阶段,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查询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咨询专业人员意见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完善和细化相关调查取证措施,深入了解涉案单位、行业的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提升检察建议精准度。在审核备案环节,注重审核把关,尤其是推进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实质审核功能,加强检察建议说理性、论证性和实操性。

  提高文书质量。一方面,规范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文书制作,细化界定检察建议书与其他法律监督文书的适用标准,防止适用检察建议书降格监督、泛化监督等问题。比如,检察建议书所要消除的问题隐患及需要整改的违法情形应当详细列明,释法说理准确;所提建议应当附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具备明确合理化的整改措施;对被建议对象的异议权、异议期限、回复期限等均应明确告知等。另一方面,建立常态化文书质量评查通报机制,开展质量评查活动,形成正面激励和负面惩戒的闭环,逐步实现整体的文书质量提升。

  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评价机制,改变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回复轻实质整改的倾向,综合评判检察建议采纳情况和督促落实效果。同时,对重复制发、“小问题”大处理等问题研究完善专门制约性措施,可建立检察建议评查监督小组,统一受理被建议单位的异议,明确相应否定性评价规则。

  公开化宣告,彰显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效果。做好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的关键在于推动被建议单位整改。以公开方式送达和宣告检察建议,既是推动检察建议从“办理”向“办复”转变的有效手段,也是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公开性、透明度的重要方面。

  一是加强检察建议宣告送达工作力度。对涉及社会影响面广、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职能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推动检察建议宣告送达场所化、仪式化、公开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到场见证,让被建议单位和第三方充分参与,提升检察建议的社会知晓度与认可度。

  二是推动公开化向检察建议制发全过程延伸。比如,在制发过程中引入听证机制,充分听取专家、人民监督员、被建议方意见,借助“外脑”保障检察建议的实效;又如,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全过程参与模式,听取对社会治理隐患的意见建议,邀请关注此类问题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后续调查核实、宣告送达、督促落实的全过程。

  三是完善检察建议文书公开和宣传制度,将以案释法、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与检察建议宣告工作有机结合,通过新闻媒体宣传优秀检察建议,由点及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效应。

  一体化督促,做实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刚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有关单位采纳检察建议的书面回复义务,凸显检察建议“办复”的法律约束力。最高检印发的《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健全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落实保障机制,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办复”的有效落实提出要求,这也需要一体履职的有力支撑。

  第一,健全党委领导下协同落实模式。要实现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效果的最大化,离不开党委的领导。要搭建检察建议沟通联络机制,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整改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歧进行定期沟通协商,达成治理共识。一方面,对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以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督促其落实整改;另一方面,适时向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专项工作。

  第二,健全上下级联动接续监督。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履职,加强上级院对下级院对口指导、监督管理作用,发现下级院不当的检察建议及时予以纠正,发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上下联动、接续监督的功能。强化不同地域检察机关之间协作,检察机关之间文书移送应注重与被建议单位的级别、规模等相对应,异地移送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时,应当将说明检察建议线索来源、调查过程及所解决的社会治理问题的文书一并移送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由上级部门牵头进行研商,以有利于后续督促落实凝聚监督合力。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配合,由负责备案审核的法律政策研究部门统筹管理,各业务部门落实督促责任,充分运用大数据方式研判保障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整改效果。

  第三,完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配套落实机制。在公共治理领域,推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衔接,以诉的确认、诉的保障为支撑,保障检察建议的落实。同时,进一步健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跟踪反馈机制,在检察建议书送达后,检察机关应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的落实、采纳情况,对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中事实、建议提出异议的,应予核查。此外,检察机关还可定期开展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跟踪“回头看”活动,强化检察人员自身能力建设,高质效做实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

  (作者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5/t20240510_6538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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