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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矫期内仍“狂飙”,缓刑变实刑!

发布时间:2024-05-09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一男子因在缓刑期间,不遵守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经腾冲市检察院法律监督,提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后,法院裁定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件回顾

  2023年7月5日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腾冲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接受社区矫正(期限自2023年7月16日起至2024年7月15日止)。

  

  

  张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对其进行了入矫宣告,签订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要求其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监管,但入矫一个月后张某某就无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签到打卡和见面报告,并失去联系长达28天。2023年9月4日,社区矫正机构对其书面警告一次,自2024年2月开始,张某某又不按时进行每日签到打卡,累计未打卡18次,2月24日社区矫正机构再次对其进行书面警告。后张某某仍不改正,多次未按规定进行打卡报道。

  

  

  腾冲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受到两次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不再适宜社区矫正,依法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社区矫正机构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腾冲市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

  

  检察官提醒

  缓刑也是“刑”,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罪犯而言不等于享有无限的自由。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如果在社区矫正期间不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思悔改,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被终止社区矫正而依法收监执行。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bs/202405/t20240507_64520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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