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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事检察现代化促推“四大检察”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4-05-09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罗树中

  新时代“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已经形成,“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也是当前检察机关不断思考和实践探索的课题。刑事检察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诞生之日起就是检察机关基本、核心业务之一,也是“看家本领”,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进程中理应承担更为重要的使命。

  明晰刑事检察在新时代检察权运行中的定位。“四大检察”犹如心房心室,密不可分。“四大检察”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这一宪法赋予的根本职责,而法律监督最本质的涵义在于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守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利益,在整体法治建设的高度担负着维护法律正确运行的职责,如刑事检察即代表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追诉犯罪,公益诉讼就是让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行使诉权。因此,“四大检察”在其本质属性、职责任务上具有统一性和同一性。与此同时,“四大检察”之间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彼此贯通、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如刑事不起诉后向有关主管机关移送处罚意见,行政检察可接续监督;又如民事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可以实现刑事立案监督的突破。

  刑事检察理应成为融合发展“新的引擎”。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业务,刑事检察不能固步自封,而应顺应时代之需,实现新的发展,与其他检察业务协调联动、综合履职就是题中应有之义。从业务精细程度来看,刑事检察通过数十年的发展完善,可以说得上是检察机关的“看家本领”;从数据汇总来看,刑事检察业务的态势、案件的信息都牢牢掌握在检察机关自己手中,在此基础上拓展、挖掘新的监督线索较为主动,对与被监督对象接触、破开僵局而言具备天然的优势。同时,刑事手段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最严厉、最后的方式,它与民事、行政、公益纠纷也有着天然的递进关系,可以成为监督“逆思维”的基点,具有反向延伸监督触角的条件。

  以刑事检察现代化促推“四大检察”高质量发展。可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一)理念现代化,促推融合发展。切实转变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理念,深入贯彻最高检关于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的要求,打破部门壁垒,实现业务融合。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已经针对几类特殊案件进行综合履职,如未成年人检察,从刑事捕诉案件中可以衍生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一个案件处理过程中,形成多个职能融合发力的局面,就好比在整体检察业务中塑造一个个微观的“四大检察”生态系统,呈现更为科学的整体与部分关系。“四大检察”的综合履职让检察机关以更多元的方式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也更为全面地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为广阔地落实检察机关对公共利益的依法保护。

  (二)体系现代化,促推均衡发展。随着时代的发展,犯罪态势发生结构性变化,以湖南省张家界市为例,2023年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判决的三年以下刑事案件占比已经超过90%,建构健全轻罪治理体系,已成为检察现代化不可回避的议题。尽管有部分理论研究是在刑事检察语境下讨论轻罪“治罪”问题,但如果涉及“治理”则一定有“四大检察”融合发力的空间。一是明确刑民、刑行的边界。以刑事检察职能的履行,明确轻罪的概念,特别是入罪的门槛。二是完善刑民、行刑责任体系。一方面是无需刑罚处罚案件应避免“不刑不罚”问题,通过行政处罚、民事追责等方式实现治理到位;另一方面是针对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有力监督,打开行政检察监督新突破口。三是实现刑民、刑行反向衔接。在民事、行政监督过程中同样可以获得立案监督等刑事检察履职线索,反向衔接也能助力做强刑事检察。

  “四大检察”的融合履职使得监督事项依法区别对待、分级处理有了依托,法律监督体系的各个方面由此出现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本。

  (三)机制现代化,促推规范发展。健全机制既是打通关节的重点,也是保证长效的关键。在最高检自上而下部署“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过程中,多次强调要健全依法接续监督、内部线索移送、跨区域检察履职等机制,实务中已经出现诸多探索。强化线索移送流转机制,加快综合履职步伐。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的进一步落实,各地均建立内部法律监督线索移送机制,线索流转带动职能全面化、规范化发展,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进一步完善。丰富司法办案权限配置,打破业务壁垒。在未检综合履职实践过程中,为员额检察官办案组或检察官办案团队同时赋予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权限,使得“四大检察”业务可以出现在同一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形成“微生态”模式;在人员素能相对较弱的地区,组建跨部门联合办案组也成为业务流转新尝试。创新数字检察应用机制,实现有效赋能。为摆脱人员素能或人案矛盾带来的履职线索发现不及时问题,以数据互联、碰撞持续保持综合履职活力。如基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设定醉驾案件相对不起诉行为类型提示项,针对应当吊销驾驶证等行为发出监督提醒,或提示刑事检察办案人员及时移送线索,或自动向行政检察部门流转疑似监督事项,减少履职线索对承办人监督敏锐性的依赖。

  (四)能力现代化,促推有力发展。人员素能的提升是实现高质效综合履职的保证。线索发现能力提升,找到履职突破口。在刑事检察专门业务的精进基础上,注重增强办案人员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类型、监督方式、办案流程、权力边界等基本知识的了解,提高监督敏锐性,确保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更为有效地发现综合履职线索。综合办案能力提升,找到提速关键点。针对从刑事检察衍生的其他三大检察监督案件,增强刑事检察承办人办理简易民行公益诉讼案件能力,一站式办理简易业务融合案件,及时转办类案专项监督案件。应用需求能力提升,找到提质落脚点。以点到面,由刑事案件延伸到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类案监督是实现全面综合履职最大效果的有利抓手,而在数字检察进程中,以业务为主导的要求也应当落实到对刑事检察办案人员的素能培养中去。惟有这样,才能真正将内部挖潜的监督线索向外拓展到整体法律监督、社会治理上去。

  (作者为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5/t20240508_6536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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