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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为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发布时间:2024-05-05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6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主持召开最高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曹建明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这次会议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科技创新对国家和民族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在建设科技强国中的重大责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综合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检察职能,为科技创新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会议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加重视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开创性地提出创新发展理念,并把这一理念摆在新发展理念之首。这次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更是吹响了迈向创新性国家、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号角,在我国科技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重要讲话,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分析了我国科技创新所处的历史方位、时代定位和国际地位,阐述了中国特色科技创新道路的丰富内涵、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对当代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规律的深刻把握,是我们做好新形势下科技创新工作的纲领性文献,更是对全国人民向着科技创新目标奋进的一次总动员。各级检察机关既是科技创新的保障者,也是科技创新的受益者。要准确把握在促进创新强国建设特别是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中肩负的双重责任,既要坚持把服务创新发展摆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核心位置,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为创新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又要将科技创新作为助推检察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深入实施科技强检战略,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会议指出,要突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切实维护创新主体活力和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最关键的是要依法保护好知识产权。各级检察机关要坚决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的要求,积极参与完善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参与构建公平、开放、透明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要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工作,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完善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的法律制度。要加强对大数据时代侵犯知识产权新型犯罪研究,细化证据标准,完善案例指导机制,实现精准打击与有效服务相统一。要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探索建立类案监督机制,推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要适应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改革,加大法律监督力度。

  会议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惩治和预防科技创新领域职务犯罪,依法保障科技基础建设和科技创新改革。各级检察机关在重视依法查办和预防科技创新领域职务犯罪,保障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工程安全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发挥预防的治本作用,紧密结合办案,大力加强科技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广泛开展警示教育,积极提出检察建议,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要认真研究和慎重处理科技创新融资、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法律专家、社会公众意见。要深刻认识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平等保护各类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特别是要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国家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地。要尊重和保护广大科研人员的创造精神,依法严肃打击侵犯科研人员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

  会议要求,要牢牢牵住科技创新这个“牛鼻子”,坚持以电子检务工程为“龙头”,大力实施科技强检战略,提升检察工作的现代化、信息化水平。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向科技要检力、向信息化要战斗力的理念,坚持以电子检务工程为“龙头”,大力加强检察机关装备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要积极探索“互联网+检察工作”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司法办案、检察管理、检务公开、便民服务等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应用水平。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gcdt/201606/t20160616_18090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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