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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住房资金中心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12月5日讯 (草原全媒·正北方网记者 李永桃)记者从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获悉,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重点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群体解决住房问题,自12月5日起,该中心对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调整贷款额度计算方式。借款人夫妻双方在呼和浩特市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提高为25倍。

  

  调整贷款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缴存职工申请办理商品房贷款、商转公贷款和异地购房贷款时,在无法使用贷款所购住房或提供其他符合抵押的房产办理抵押担保的,可阶段性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其中要求,申请贷款额度在50万元(含)以内的,可选择1名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申请贷款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可选择2名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在保证期间不能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等。

  

  调整商转公贷款政策。取消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所购住房的商业按揭贷款必须正常还款1年以上的规定。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qnyw/202312/t20231206_60935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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