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警示案例 > 正文

【新闻发布会】甘肃省检察院发布“发挥检察职能 更有力促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9月28日上午,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挥检察职能 更有力促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助力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6件典型案例。

  一、段某、薛某职务侵占案

  【关键词】

  职务侵占 抗诉改判 金融风险防范 检察建议

  【要旨】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私财物,不仅造成金融机构财产损失,同时也反映出金融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两级院接续抗诉,精准打击金融系统“内鬼”犯罪,并针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段某在担任庆城县某金融机构营业部柜员、金库管理员、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办理虚假现金存款业务的手段,向自己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内虚假存入资金99笔,共计552余万元。段某与薛某共同利用二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存款、虚假资金调拨方式,用单位资金归还段某的私人借款370万元,造成某金融机构损失370万元。段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922余万元,其中与薛某共同职务侵占涉案金额370万元。

  2019年11月26日,庆城县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段某、薛某提起公诉。2020年7月庆城县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五年;认为薛某直至案发对段某套取资金的行为不知情,双方之间无共同犯罪故意,更无帮助犯罪的实行行为,宣告薛某无罪。

  2020年8月25日,庆城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2021年4月22日庆阳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22年3月22日庆城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一)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精准抗诉获改判。本案一审判决段某犯挪用资金罪、薛某无罪后,庆城县检察院以段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且无归还意愿,看似挪用实为侵占,薛某与段某相互勾结,共同侵占37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提出抗诉。庆阳市检察院决定支持抗诉,组织联席会议修正完善抗诉理由,确保抗点精准,抗诉理由全面充分。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案件发回重审。庆城县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深入讨论进一步补强证据,最终法院依法改判段某、薛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相应刑罚。

  (二)办案过程精细化、办案质效精品化。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中注意细节,对于发现遗漏的犯罪事实及犯罪嫌疑人及时向侦查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列出细致详尽的补侦提纲,督促公安机关按要求落实,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充分发挥公诉引导侦查作用,确保案件事实清楚、性质认定准确。

  (三)能动履职,溯源治理见成效。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被告人所在金融机构存在金融监管漏洞,检察机关依法向某金融机构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完善金融监管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制约。同时向具有监管职能的庆阳市银保监局也制发了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均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并整改落实。

  【典型意义】

  一名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短短几年内累计侵吞资金近千万元,直到工作岗位调整手续交接时才被发现,案发原因值得深究。检察机关坚持能动履职,充分运用多种法律监督手段提升办案质效;针对办案中发现金融机构监督制约机制不全、不实,日常管理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及时向金融机构及其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被建议单位真正认识到风险隐患并及时整改,达到以案促治、主动创稳,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的目的。

  二、邓某职务侵占、诈骗案

  【关键词】

  羁押必要性审查 公开听证 追赃挽损 检察建议

  【要旨】

  检察机关积极履职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坚持目标导向,多措并举积极追赃挽损,守护好民营企业的“钱袋子”;同时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制发检察建议,助推企业防范化解风险。

  【基本案情】

  平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系平凉市招商引进的重点民营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装饰等业务。2021年1月,被告人邓某利用在公司担任销售顾问的职务便利,私下收取业主李某缴纳的购房尾款62万元,未按公司规定交付公司财务账户,非法占为己有后逃匿,所得款项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挥霍。后邓某以出售自己名下房屋偿还李某的购房款为借口,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需要费用为由向李某的妻子冯某借钱,骗取冯某财物8000元。

  2022年5月27日,平凉市崆峒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对邓某提起公诉。同年6月23日,平凉市崆峒区法院以邓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

  【检察履职情况】

  (一)积极追赃挽损,守护民营企业的“钱袋子”。办理此案时,检察官积极与涉案各方沟通协调,充分向邓某及其家属释法说理,激励和引导其主动退赃退赔,最终邓某表示认罪悔罪并退赔全部损失,其家属也积极筹措资金退赔全部非法所得,依法维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依法能动履职,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案件证据固定、被害企业损失已挽回、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邀请公安机关、被害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代表意见,向公安机关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采纳意见,对邓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民营企业合规经营。检察机关通过“调研、监督、落实、普法”四步监督工作法,实地走访并与被害公司法定代表人座谈,详细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面临的困难,就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督促企业切实整改、强化管理。该企业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并完成整改。

  【典型意义】

  (一)检察监督助力企业发展,将追赃挽损贯穿办案全过程。检察机关通过引导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将追赃挽损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打击犯罪和积极追赃挽损并行,帮助企业挽回损失,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提高民营企业获得感。

  (二)精准施策开展教育转化,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共存。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法律规定,在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变更邓某的强制措施,保障其合法权利,体现司法宽和、谦抑,释放司法善意。

  (三)充分延伸检察职能,深入推进民营企业合规经营。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做深做实做细诉源治理,提升治理效能。结合办案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查找行业领域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案发单位、有关部门提出加强管理、建章立制的建议,通过检察建议、普法宣传等形式,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达到办理一个案件、解决一类问题、治理一个行业的效果。

  三、霍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 综合履职 一体保护

  【要旨】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作用,通过检警协作强化案件证据、事实、情节的认定,准确把握案件定性,提升办案质效。同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作用,坚持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四大检察”集中统一履职,有力提升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力度。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霍某某租赁房屋并购置灌装假酒工具,购买廉价酒、外包装、防伪标贴等,以次充好,通过用廉价酒勾兑灌装的方式,加工生产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五粮春”“剑南春”“国窖”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1余万元。2022年4月24日,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制售窝点查扣假冒名酒1608瓶,制假工具、假冒商标及包装材料。经鉴定,以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07余万元。

  2022年12月25日,金昌市金川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霍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3年3月15日,金昌市金川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霍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判处霍某某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95.32万元、销毁假酒费用4325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履职情况】

  (一)深挖犯罪线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金昌市金川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霍某某后,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建议公安机关查证霍某某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情况,查明从霍某某租赁房屋处扣押的白酒纹理标、瓶贴、二维码防伪标等物品的来源,及时固定聊天记录、收款凭证等电子证据,对案件准确定性。

  (二)准确适用证据规则,确定非法经营数额。因被告人霍某某对销售数量及金额拒不供述,且没有销售记录。检察机关全面收集客观证据,辅以言词证据,通过讯问被告人、严格审查同案人供述、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等措施,核实已销售假酒的金额,查明未销售假冒白酒价值,最终确认霍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139余万元,依法有力指控犯罪。

  (三)发出诉前公告,同步开展公益诉讼审查。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依法及时向“剑南春”“五粮液”等注册商标权利人送达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同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公益诉讼部门审查,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履职不到位问题,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审查程序发出检察建议3份。

  (四)提出检察意见,做好监督“后半篇”文章。金昌市金川区检察院对潘某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对潘某某等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一体履职,准确认定犯罪事实。金昌市金川区检察院充分利用侦监协作办公室这一重要平台和抓手,通过审查证据材料、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围绕假冒白酒、商品标识来源、假酒生产情况等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查明霍某某既有生产行为,又有销售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综合履职,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办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集中统一履职制度优势,严厉打击侵权假冒刑事犯罪,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刑事追责和公益诉讼共同发力,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质效。同时,积极履行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行政监督职责,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履职、依法行政,提升知识产权监管、执法履职的及时性、有效性,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一体保护。

  (三)能动履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积极邀请各权利公司维权打假工作人员在商标标识的使用和侵权认定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并充分听取权利人关于民事侵权赔偿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有利于提高权利人的诉讼参与度,更加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运用

  大数据模型提升法律监督效能

  【关键词】

  信用卡诈骗 立案监督 大数据监督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要旨】

  检察机关与金融机构合力构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管理监督模型”,用司法力量助推金融机构解决因持卡人恶意透支等违法行为造成的催收难题,维护金融行业秩序和资金安全。

  【基本案情】

  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经调研发现,近年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居高不下,一人多卡、“以卡养卡”、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现象普遍存在,信用卡逾期当事人被追责少,导致其对恶意透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没有法律认识和敬畏,对金融安全造成很大隐患。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构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管理监督模型”,通过银保监会对各银行金融机构的大数据进行耦合,打破各家银行之间有关透支信用卡不归还的信息数据壁垒,发现信用卡诈骗线索140余条,督促银行积极履行催收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监督公安机关立案4起。

  【检察履职情况】

  (一)深入调研厘清涉信用卡犯罪类案问题。2021年至2023年6月,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共受理金融领域涉信用卡犯罪19件23人,其中妨害信用卡管理4件6人,信用卡诈骗15件17人,且发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居高不下;一人多卡、“以卡养卡”现象普遍存在;利用POS机进行非法套现现象突出;持卡人对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犯罪主观认识不足;信用卡逾期当事人被追责的较少。

  (二)总结涉信用卡案件特征依法履行检察不起诉权。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本着追赃挽损的理念,边审查边催收欠款,结合透支金额、主观恶性、还款情况等做出诉与不诉的决定。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结合辖区经济特征,经检委会讨论,出台《相对不起诉实施细则》,对于透支本金在十万元以下、透支金额已全额清偿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

  (三)打破信息壁垒构建“信用卡监管管理模型”。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构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管理监督模型”,通过银保监会对各银行金融机构的大数据进行耦合,打破各家银行之间有关透支信用卡不归还的信息数据壁垒,建议被恶意透支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立案监督的方式,矫正公安机关办案时存在的办案角度自我锁死、存在惯性思维等问题,充分发挥刑法预防、惩治犯罪的功能,更好的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维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促进不良资产的清收。同时,发挥检察智慧和力量,与公安机关、银保监局形成监督合力,共同促进社会治理、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

  【典型意义】

  (一)改变和影响了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办理环境。金融机构提升了催收积极性,助力化解不良资产库存,挽回国有资产的损失;公安机关以个人征信报告为基础,对可能涉及的其他犯罪事实展开全面侦查,确保事实不遗漏,追赃挽损不缺位;检察机关全面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透支情况、主观恶性程度、还款情况等,在事实无遗漏、打击未缺位的情况下,严格依法做出诉与不诉的决定。

  (二)参与社会治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提高了涉案经济损失的追偿力度,对“多行透支”行为、拒不还款,大额逃避债务的行为人从严促治,形成良好的打击信用卡类犯罪的社会风气,让恶意透支者不敢逃,让误入迷途、失足者主动缴。

  (三)模型成长空间较大可推广适用。“信用卡监管管理模型”标准规则统一,可支持国有及各商业银行的数据分析,通过已有数据分析,可发现信用卡管理监督的新问题,可以衍生新的监督模型,继续拓展监督触角。

  五、张掖市某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甄某某、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关键词】

  认罪认罚 企业合规审查 乡村振兴 公开听证

  【要旨】

  检察机关聚焦乡镇产业发展问题,突出惩治重点,深入开展社会调查,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将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听证等工作紧密结合,依法正确行使不起诉裁量权,既保障国家税收不受损害,又激励企业合法经营,助力乡村振兴建设。

  【基本案情】

  张掖市某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主要经营:谷物、小杂粮等农产品收购、加工、销售,甄某某系该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供销公司办公室主任。

  2015年,供销公司获批小杂粮深加工项目,项目金额840万元,其中扶持资金560万元,其余资金企业自筹,资金拨付方式为边实施边报账。为了节约资金,甄某某采购设备时,与设备生产销售厂家商定以不含税价格购买设备,厂家不再向供销公司开具发票。为从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甄某某安排时任办公室主任的陈某某通过网络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购买了无真实交易业务的虚假发票8张,金额53.63万元,税额8.3万元,价税合计61.94万元,获得财政拨付资金。经查证上述8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均系伪造,案发后供销公司补缴了税款。

  2022年7月,公安机关以甄某某、陈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移送张掖市甘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综合犯罪事实、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情况,对供销公司、甄某某、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主动履职,引导侦查,力求准确定性。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及时对案件定性提出意见,协助侦查机关确定侦查方向,建议侦查机关追加供销公司为单位犯罪。在配合中加强监督案件,在监督中体现配合,确保侦查取证合法有效,为启动企业合规审查打下坚实基础。

  (二)实地走访,把脉问诊,启动企业合规审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人员实地走访供销公司,了解到企业产品荣获国家有机食品认证,公司也多次荣获国家、省、市级荣誉,为当地农民增加就业岗位增产创收、推动农业发展、推进乡村振兴作出一定贡献。企业涉案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意识淡薄、企业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制度落实不到位。企业负责人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合规申请,表示接受检察机关建议并积极整改。甘州区检察院从保护民营经济、助推乡村振兴角度出发,根据案件社会危害程度、企业补缴税款情况、对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贡献,经层报省检察院批准,决定启动合规考察程序。

  (三)上下联动,突出重点,开展考察评估。本案中,甘州区检察院通过张掖市检察院向市级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申请启动第三方机制,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根据案件罪名、合规重点抽选具有财会、税务、法律、企业经营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两级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合规考察评估工作会议,为企业和第三方组织搭建交流平台,第三方组织成员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企业合规计划提出修改意见。企业及时补充完善整改计划,组织行政、财务部门梳理、修正现有管理和财务制度,充实财务人员,建立双人报账审批制度,完善财务报销审批流程,聘请法律顾问,督促企业员工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增强遵纪守法、按章办事的意识。经过三个阶段的评估考察,第三方组织认为供销公司已对犯罪行为作出补救,健全完善了规章制度,加强了法律风险防范,出具合规考察报告并报送检察机关。

  (四)全面审查,公开听证,取得最优效果。供销公司合规整改通过第三方组织评估考察后,张掖市甘州区检察院根据企业完成合规整改情况、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情况拟对供销公司、甄某某、陈某某作不起诉处理。2023年1月,检察机关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涉案企业负责人参加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参会人员一致认为,供销公司通过合规整改形成了长效合规管理机制,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意见。案件不起诉后,检察机关在春耕备耕时节专程对供销公司进行回访,公司负责人介绍2023年公司总种植面积达到15000亩,比上年度增加2000亩,预计可为农民增收30%。

  【典型意义】

  (一)依法全面审查,确保企业合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实地走访企业,结合证据进行释法说理,确保企业积极配合合规审查,确保后续开展的企业合规具有必要性、可行性。

  (二)积极能动履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中的主导作用。上下两级检察机关发挥合规主导责任,认真分析企业涉罪的深层次原因,找准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风险,组织专业人员,为企业量身定制财税管理+法治教育专项合规计划,提出专业整改意见,双向跟进企业合规整改进程、合规计划落实情况,确保合规整改取得实效,及时回访涉案企业,力争企业合规整改到位。

  (三)主动接受监督,努力提升检察机关社会公信力。为保证检察履职的公开公正,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消除公众对司法办案的质疑,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六、甘肃某行政机关对某商贸

  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行政处罚监督案

  【关键词】

  同案不同罚 知识产权保护 营商环境 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某县行政执法部门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剑南春”“五粮液”“国窖1573”“五粮春”等四个品种的产品共计184瓶,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货值金额58920.00元。2022年1月,该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认定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作出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共计184瓶,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期,该行政执法部门对销售同类型“假酒”的某商行、某特产经销部、某某商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认定销售行为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对某商行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国窖1573、五粮液1618、五粮液、五粮春共计63瓶(货值金额50008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某特产经销部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等共计34瓶(货值金额35200元),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某某商行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等共计68瓶(货值金额29194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2年8月,根据《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某县检察院检察机关依职权调阅了行政执法部门同期办理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4件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执法卷宗,全面审查该类案件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情况。同时向行政执法部门调查了解同类行政处罚案件适用不同法律依据相关问题。检索不同省份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厘清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在多部法律均有规定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对案涉货值金额较大的某商贸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作出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共计184瓶,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但对涉案货值金额低于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3家经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作出没收假冒伪劣产品的决定,并分别处于60000元、35000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执法部门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并产生同案不同罚、过罚不当的后果,损害了行政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2022年8月30日,检察机关依法向该行政执法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依法纠正存在的违法行为;全面排查同案不同罚案件,及时进行整改,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准确适用法律,公正执法,维护法律权威。

  2022年10月28日,行政执法部门书面回复了整改情况,对检察建议全部采纳,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并重新进行行政处罚,对案件办理人员进行了问责,对同类案件进行了排查整改,召开专题会议统一了该类案件的执法标准,坚决杜绝同案不同罚的问题。同时,邀请检察官对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提升办案质量。

  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向4家商户提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上线”(上游商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相关线索。某县公安局于2022年10月2日立案侦查,2023年5月21日向某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名,同年5月28日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白酒)既危害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又危害知识产权保护,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作用,以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延伸,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推动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精准适用法律、同案同罚,有效规范行政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能动司法,打破就案办案思维,行政检察和刑事检察协同发力,深挖隐藏的“上线”,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严厉打击损害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危害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既保护了相关企业的商标权,又净化了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真正实现了监督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实现法律监督和诉源治理的深度融合。

  来源:甘肃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政治部宣教处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46/34174.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