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会】甘肃省检察院发布“开展国家司法救助 做实民生检察工作”典型案例
1月4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开展国家司法救助 做实民生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做实民生检察工作”相关情况,并发布4件典型案例。
一、张某花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张某花系交通肇事案被害人。2017年10月19日,被告人高某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被害人张某花骑行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花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花因事故造成全身瘫痪,经鉴定,全身被评定为七级到十级不等伤残达九处。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高某某应赔偿张某花各项损失475351.81元,高某某仅赔偿8000元,剩余款项无力支付。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在开展“关注困难妇女,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发现被害人张某花案发后因无力继续支付治疗费用,被迫出院回家休养,出院时其身体瘫痪,右眼失明,生活不能自理,为治病家中欠下巨额债务,仅仅依靠儿子打零工的微薄收入勉强维持生活,生活非常困难,遂依职权主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经申报上级检察院同意,决定为其发放司法救助金7.7万元。在司法救助的基础上,检察机关积极拓宽救助渠道,联合各相关部门开展多元化救助:一是民政局、工会、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先后给予张某花救助金共计1.5万余元,残联还为其提供轮椅,医院为其提供免费专家诊疗检查救助服务。二是协调当地乡镇为其落实低保政策;妇联为其家属提供刺绣技能培训指导,助其掌握谋生手段;当地学校为其孙子每年提供困难学生补助625元。三是加大宣传,引起社会面广泛关注,获得某社会爱心人士捐助2000元,以上共落实救助资金10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妇女开展多元化救助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在履行司法救助职能的基础上,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寻求司法救助以外的救助途径,全力保障妇女群体利益,给予妇女更多关爱,让真正需要救助的困难妇女能够及时、有效获得救助,让党和国家的关怀落到实处,实现救助效果的最大化。
二、邓某霞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邓某霞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2019年5月12日,汪某某驾驶的普通货车与相对方向陶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相撞,造成出租车内乘客邓某霞受伤。事故造成邓某霞重型颅脑损伤、视神经萎缩,经辗转数家医院治疗,仍无法痊愈,并花费巨额医疗费用。被救助人邓某霞家人将肇事司机、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各被告赔偿邓某霞各项损失81万余元,各被告仅支付赔偿金34万余元,仍有47万余元未能赔偿到位。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邓某霞民事执行监督案过程中,发现邓某霞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第一时间将线索移送控申部门。控申部门及时审查相关材料,经核实,邓某霞家庭为低保户,现与父母租住一平房内。因事故造成严重智能缺损及视力损害,经鉴定双眼视力障碍属五级伤残、智能缺失属六级伤残、嗅觉功能完全丧失属十伤残。被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确定为视力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生活自理受限,主要依靠母亲照顾。其父亲年近70岁,身体残疾,无法正常行走,只能在住所附近捡水瓶、硬纸板等换钱谋生,生活十分困难。检察机关认为申请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考虑到救助申请人急需救助这一特殊性,控申部门及时开通救助“绿色通道”,启动快速审批、报备机制,多次向上级汇报案情,争取救助资金,最终给予邓某霞国家司法救助金10.8万元,并赶在春节前一次性发放到位,纾解了被救助人面临的急迫困难,帮助其度过了一个祥和、温暖的春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对遭受民事侵权导致生活困难妇女开展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民事检察部门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针对被救助人家庭生活面临紧迫重大困难的实际情况,从受理、审核、决定、审批到救助金发放,均开启绿色通道,使因意外事故致残申请人感受到司法温度,重拾生活信心,展现了检察机关用心用情用力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的检察担当。
三、周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周某某系原刑事案件被害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庭发生矛盾遂伺机报复。2021年某日被告人携刀具窜至周某某家中行凶,导致多人伤亡。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共计19万余元。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及时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部门,经控告申诉部门核实:在本案中被害人周某某因案致残,失去部分劳动能力,花去医疗费8万余元,被告人未给予任何赔偿。现周某某家中只有夫妻二人相依为命,妻子体弱多病,平时以打零工补贴家用,现主要依靠最低生活保障维持生活。经审查周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鉴于本案申请人家庭特别困难,办案检察院建议提高救助标准,经逐级向省检察院审批,决定发放司法救助金8.4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启动命案受害人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刑事检察部门在公诉环节发现司法救助线索,及时与控申部门沟通联系,共同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控申检察部门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优先办理,加大救助力度,让命案受害家庭切身感受到党和国家温暖。
四、朱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朱某,系河南某大学大四应届毕业生,系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2022年2月11日,被告人张某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连霍高速行驶途中与同向中央隔离防护栏相撞,造成乘员邓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乘员朱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张某焱案发后主动归案。经调解张某焱已与被害人邓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谅解。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情节,玉门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焱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履职情况】
为解决朱某住院治疗费用的燃眉之急。刑检部门将线索移送至本院控告申诉业务部门,控申部门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迅速开展调查,经核实本案当事人均系在校大学生、家中独生子女,案件的发生对被害人家庭产生巨大影响,张某炎家庭生活困难,仅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朱某在事发后住院治疗,花费巨大,还需进行二次手术治疗,朱某和其父亲均系建档立卡户,无稳定的收入来源,如不及时救治,将会影响朱某身体康复和及时就业,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经层报省院审批同意发放司法救助金1.7万元,帮助朱某顺利进行了手术治疗。同时,针对朱某毕业后的就业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关注就业信息,与新疆和田市联系协调,将朱某纳入当地大学生就业优惠内招生帮扶计划,帮助朱某前往新疆参加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经回访朱某已成为了一名贡献祖国边疆的优秀基层公务员。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检调对接、公开听证、司法救助多元化开展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工作,把诉源治理做深做实做细的典型案例。本案承办人主动履职,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为需要及时救治的当事人给予快速救助,解决困难群体紧迫需求,同时,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针对特殊群体采取特殊帮扶,帮助救助对象提供就业机会,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来源:甘肃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政治部宣教处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46/344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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