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麒麟:高检院督办销售假药案宣判 主犯一审获刑13年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10月19日,由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高检院挂牌督办案件,即被告人王崇岗、王加见销售假药一案由麒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崇岗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王加见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8年开始,被告人王崇岗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曲靖推销销售河南省神奇制药厂生产的“神奇咳喘灵”、“特效胃根治”、“颈复康胶囊”等药,后认识在三宝邮政所上班的被告人王加见,经商议,由被告人王崇岗通过电话联系到假药购买者后,将假药从河南省寄给被告人王加见,王加见收到假药后按照王崇岗电话或短信内容的指示,将药品通过邮寄、车带、直接送达等方式寄给云南曲靖、昭通、昆明、玉溪等多地的购药者,假药购买者则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直接将货款支付到指定账户内,王崇岗每月支付王加见固定报酬并报销寄送费用。

2015年5月28日,曲靖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依法在王加见家中查获尚未销售的河南省神奇制药厂生产的“神奇咳喘灵胶囊”、“特效胃根治胶囊”、“颈复康胶囊”等14种假药,共计2108瓶,按照最低价格计算,期间两被告人销售金额为200余万元。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该案因公安机关在对曲靖快递行业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快递包裹中邮寄的药品为假药,遂对该案进一步分析取证,案件才得以告破。该案地跨河南、云南两地,涉及到关系民众生命健康权的药品,由于涉案地域广、涉及药品种类多,且其犯罪跨省越区,不仅严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是对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严重危害。

2016年1月12日麒麟区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由于该案案情复杂,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承办检察官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的犯罪事实进行逐一梳理,审阅卷宗23本,制作审结报告260多页、16万余字,依法对各被告人向法院提出不同的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有力的震慑了犯罪,为保持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努力。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qj/201611/t20161102_22056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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