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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 + 公开训诫,做实做细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发布时间:2024-05-05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案件办理不能一诉了之,也不能不诉了之,“不刑” ≠ “不罚”,只有“罚当其错”才能不纵不枉,有效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近日,陆良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诈骗案时,考虑到犯罪金额少、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嫌疑人均为青少年且都是初犯等情节,对12名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做实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

  

  

  为让犯罪嫌疑人以最直观的方式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使其遵守法律、敬畏法律,增强帮教效果,案件承办检察官选取了一例具有典型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件的庭审组织旁听观摩,12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角色代入,沉浸式旁听案件庭审。

  

  在鲜活的案例面前,他们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感触颇深,表示要加倍珍惜不起诉的从宽机会,遵守考察期间的相关规定,遵纪守法,做有责任、有担当的人,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这次考虑到你们有犯罪情节轻、悔罪态度好等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对你们作出不起诉决定,希望你们从此次事件中汲取教训。”

  

  在对12名犯罪嫌疑人进行集中宣布不起诉决定和集中训诫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从案件具体案情出发,寓法于理,深刻阐释了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对个人、家庭以及社会造成的危害,告诫被不起诉人要充分吸取教训,珍惜法律给予的从宽机会,切实做到真心悔过,保持敬畏,弥补过错。

  

  为有效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法治教育结束后,陆良县检察院配合公安机关对12名犯罪嫌疑人立即进行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有效实现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无缝对接,确保了司法执法公正。

  

  近年来,陆良县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依法能动履职,主动转变理念,推行“不起诉+”工作模式,全面运用刑事和解、庭审教育、刑行反向衔接等措施,以“法治宣传”为抓手,在“治己病,防未病”中推动问题“长效常治”,将打击犯罪、教育挽救、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治理等任务贯穿轻罪治理全过程、各环节,实现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qj/202404/t20240429_64426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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