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诉”不能了之!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
发布时间:2024-05-05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当涉罪未成年人到案后获得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是否就不用受到任何处罚?“不刑”并不等于“不罚”! 2023年10月24日,富民县检察院对合伙盗窃的未成年人龙某某和张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为避免对被不起诉人“一放了之”,富民县检察院积极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围绕具体的行政处罚事项与处罚依据等相关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后,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书。 为减少被不起诉未成年人对后续行政处罚的抵触情绪,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办案目的,富民县检察院组织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多渠道、多层次阐明事理、情理。同时,通过“普法+听证”的模式,检察官加强对不起诉案件刑行衔接的宣传,引导“不起诉不等于不承担责任”“罪当其错”的观念深入人心。公安机关、听证员和被不起诉人一致认可检察意见书内容。 听证会后,公安机关依法对龙某某和王某某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实现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双向衔接,最大限度实现罚当其错的法律效果。 富民县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推进刑行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发挥“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融合监督模式效用,弥补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缺位问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积极推进未成年人检察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km/202312/t20231205_60920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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