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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检察院发布消费维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江西省检察院发布消费维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民生民利,特别是假冒伪劣产品、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江西省检察机关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犯罪活动,持续加大消费维权领域司法保护力度,维护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激发消费活力。

  

  2023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155件227人,起诉258件428人。为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加强以案释法,现发布5件典型案例,涉及柴油、种子、保健食品、化妆品等不同领域,展示江西省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加强消费维权领域司法保护的决心。

  

  下一步,江西省检察机关以开展“检护民生”“检护质量安全”等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聚焦消费者期待,依法能动履职,全面提升消费维权工作质效,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激发消费活力、乐享美好生活作出检察新贡献。

  

  目 录

  1.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虚假广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

  

  2.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3.强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4.辜某某、许某某、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5.薛某某、吴某某、倪某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一

  

  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虚假广告,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医疗美容虚假广告提前介入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吴某某注册A公司并购买商标,在没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也无生产条件及生产工厂的情况下,吴某某与B公司签订合同,借用B公司名义进行化妆品备案,后又向C公司购买大量化妆品原液并要求使用不同样式的瓶体灌装成裸瓶半成品,再定制不同的包装盒委托给D公司封装成不同的产品对外销售。

  

  为赚取高额利润,吴某某将上述用于涂抹的产品宣传成可供注射的医美产品,向美容机构进行销售。

  

  经专业机构检测,吴某某销售的纤秀精华液(套盒)、裸瓶原液(棕瓶黑盖)、裸瓶原液(白瓶黑盖)均检验出产品添加了包装盒和备案成分均未标识的咖啡因;美肌精华液和纤秀精华液检测出的成分与包装盒标注的成分不符,未检测出标识的成分;间充质干细胞培养液检验出环索奈德等禁止添加糖皮质激素。

  

  经统计,吴某某通过将只能用于涂抹的化妆品宣传成可供注射的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6017210元;未销售金额1158460元。

  

  另查明,吴某某还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犯罪事实。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提起公诉,2024年1月29日,追加起诉吴某某虚假广告罪。2024年3月4日,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虚假广告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2.5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2023年2月2日,余干县公安局发现吴某某销售伪劣医美产品至余干并在余干设立销售培训机构的犯罪线索,遂开展侦查。因案情复杂,侦查机关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邀请市场监管部门的特邀检察官助理一同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与特邀检察官助理提出以下工作建议:一是对吴某某化妆品备案并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调查取证;二是检测扣押的产品是否添加了违禁物质;三是通过微信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查找消费者印证产品功效;四是对扣押的产品进行分类统计,委托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产品性质。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与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多次研讨,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依法准确定性。添加了违禁物质的认定为伪劣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产品实际成分与包装成分不符、将涂抹的产品宣传成可供注射产品的行为认定构成虚假广告罪;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虚假广告罪并罚,准确、全面的评价吴某某的犯罪性质及危害。二是准确认定违法所得数额。通过将外包装购置合同、裸瓶购置合同、销售记录进行一一核对,将吴某某产品的生产成本予以扣除后对412.5万元予以追缴。

  

  法庭审理阶段。庭审中,辩护人认为吴某某对间充质干细胞培养液中含有违禁成份并不知情,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此,检察机关公诉人根据全案证据答辩指出,吴某某多年从事化妆品行业,熟知化妆品生产规范,将相同的原液灌装成不同的产品出售,在生产过程中规避行政机关的查处,具有放任的故意;被告人无生产条件,委托他人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封装,并自行提供裸瓶原料,其作为委托生产方,应负有产品监管职责,对出厂的产品含有违禁物质理应承担刑事责任。经过释法说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

  

  【典型意义】

  (一)准确评价制售伪劣产品的关联行为,全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假冒伪劣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极大的风险隐患。行为人为了攫取利益,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往往还会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过程中,要准确、全面评价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以及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行为人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过程中所实施的非必然牵连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认定为犯罪,数罪并罚,从严打击,全面保护消费者。

  

  (二)加强检警协作、行刑联动,强化诉前证据固定。化妆品生产流程复杂,专业性强,涉案产品是否符合化妆品生产技术规范需要专业人员加以辨别,而原始证据一旦没有第一时间固定收集,就会影响案件的后续办理。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可以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特邀检察官助理一同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通过引入“外脑”提前参与,准确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更好拓宽检察机关办案思路,提高案件办理质效。

  

  (三)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延伸检察工作职能。针对当前伪劣产品犯罪网络销售规模化、受众群体特定化的特点,检察机关通过向邮政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强化对包裹邮件的检查力度,切断寄递伪劣医美产品的犯罪途径。同时,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健委、妇联等单位,对美容机构进行检查,开展普法宣传,提示消费风险,从源头上减少买假用假市场。

  

  案例二

  

  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假种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宽严相济

  

   【基本案情】

  2023年初,被告人李某某雇请被告人蒋某某等人在其租用的仓库中生产分装假种子,将李某某自己种植的常规水稻分装至其购买来的种子包装袋中,并雇请被告人邓某某运送销售的假种子。其间,共计向黄某某、甘某甲等人销售14.98余万元。至2023年3月被农业农村局查获,未销售的种子货值49万余元。经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杭州)分中心进行品种真实性检测,涉案水稻种子为假种子。案发后,涉案已售出假种子均被追回,未售出的假种子被依法扣押。

  

  2023年8月1日,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李某某、蒋某某、邓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9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被告人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提前介入阶段。2023年4月,丰城市公安局收到丰城市农业农村局移送犯罪线索后,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在介入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后,鉴于涉案假种子流入农户手中不多、尚未造成较大危害结果的情形,故在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是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的罪名选择上,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建议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侦查方向,得到侦查机关采纳。

  

  审查逮捕阶段。2023年5月6日,丰城市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中,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就该案的证据完善和追赃挽损等工作进行会商,在依法对李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拟定详细的继续侦查提纲,要求侦查机关完善以下证据:一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对证人、被害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进行证据转换,依法制作询问笔录;二是对涉案已销售和未售库存的品种、重量、价值进一步进行核查,出具详细的清单;三是全力追回已销售的假种子,做好追赃挽损和保护农户合法利益相关工作;四是对参与务工的龚某某、游某某询问核实灌装种子的相关情况。侦查机关采纳并立即开展相关取证工作,将完善后的案件卷宗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2023年7月10日,丰城市公安局以李某某、蒋某某、邓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移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一是对被告人运输至中间商代售未付货款,还未售出且案发前已追回部分,应认定为尚未销售;二是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的认定事实与案卷证据存在部分不一致,且对已销售和未销售部分的重量、价值尚未全面核实。针对上述问题,侦查机关及时完善了相关证据材料。

  

  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销售部分与库存部分存在重复计算、销售金额应按卖十斤送一斤来计算,并称本案假种子系常规水稻种子,没有造成实质危害后果。检察机关公诉人答辩指出,检察机关根据《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和《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销售金额、货值金额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依据农业农村局先行登记保存材料及信息表、清单,已明确区分销售部分和库存部分具体数量,对被告人李某某的实际销售金额以其已销售部分的中间价格计算,对案发后其主动追回部分酌情予以从轻考虑。根据《种子法》和《产品质量法》,被告人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属假种子,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农户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三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典型意义】

  (一)充分认识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性,以专项行动为抓手,从严打击涉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犯罪。粮食是人类生存之根本,江西自古就有江南粮仓之称,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区之一,保证化肥、种子和农药等农资产品质量从而保障粮食安全意义重大。检察机关按照农资打假专项行动要求,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落实“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重点,与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通力协作配合,加强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集中力量开展办案攻坚,提高精准打击效能,后续联合查办了一系列生产销售假化肥、假种子案件,切实保障了粮食领域安全和农民群体切身利益。

  

  (二)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方向,确保法律适用准确。案发后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追回了售出的假种子,未造成实际减产等损失,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检察机关依法准确认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引导侦查机关着重对涉案种子的销售、未售品种、重量、价值进行核查,以保障对犯罪行为进行客观评价,确保量刑证据查清、查实。在法庭审理阶段,针对案件中存在的选择性罪名及量刑等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检察机关坚持以庭审为中心,通过充分展示证据、阐述答辩意见、开展释法说理,指控意见得到法院采纳,确保法律准确适用。

  

  (三)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危害结果不大,以及初犯、偶犯的,可综合考虑其地位作用、主观恶性、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依法从宽处理。对主观恶性大、地位作用突出的犯罪行为人,依法应当从严追诉并提出限制缓刑适用的量刑建议。涉案人员中,对主犯李某某建议从严处理且量处实刑。考虑到蒋某某和邓某某系被雇佣,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仅参与灌装和运输环节工作,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检察机关建议对从犯蒋某某、邓某某处以缓刑,得到法院采纳。

  

  (四)联合开展宣传教育,切身维护农户合法权益。种子作为农业“芯片”,对国家粮食安全至关重要。普通农户难以通过专业知识,准确辨别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的真伪。检察机关联合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供销社等部门开展农资产品宣传教育,利用春耕播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时间节点,向农户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对相关农业法律法规、种子化肥农药识假辨假、依法维权进行讲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邀请部分受骗农户参与法庭旁听,现场开展法庭宣传教育,劝导其养成到正规农资店购买农资的习惯,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普法课搬到了庭审现场,进一步提升农户对农资产品识别判断能力。

  

  

  案例三

  强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保健品 老年人权益保护

  

  【基本案情】

  2020年初,被告人强某委托被告人乔某生产名为“863复活丹”和“乾坤子午丹”的两款普通食品。在销售过程中,强某指示赵某等6名被告人将上述两款普通食品冒充为保健食品对外销售,并虚假宣传其含有鹿血等名贵药材成分,能够帮助治疗包括冠心病在内的数十种老年人多发疾病。下游零售商利用该公司提供的虚假宣传材料向老年人为主的群体高价出售,被害人涉全国二十余省市,销售总金额510余万元。经鉴定,上述两款产品主要成分为淀粉。

  

  2023年2月16日,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强某、乔某等8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28日,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强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百零二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至二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强某提出上诉。2024年2月22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发现犯罪线索。2022年6月,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来电称其父亲电话购物被诈骗4万余元。经检察干警走访调查,发现南京善桦堂公司推销人员将进价不到50元的“863复活丹”虚假宣传为具有预防和治疗心脑血管病、补肝益肾、延年益寿功效的产品,以2980元价格出售,可能涉嫌诈骗、销售伪劣产品或虚假广告等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检察机关立即将该线索移交侦查机关。

  

  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同步履职,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实地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南京善桦堂公司销售记录、收发货凭证、对外宣传资料、产品成份检测等关键证据,梳理出强某委托乔某生产并向全国二十余省市销售伪劣产品6万多盒、违法所得51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二是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后,建议侦查机关对强某为逃避查处而使用多张他人信用卡用于公司收款转账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查清强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系列案件19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地位作用,为分类处理夯实基础。二是依法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最终除强某外其余犯罪嫌疑人均在检察机关自愿认罪认罚。三是对漏犯追捕追诉。在审查该案期间,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发现南京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储某向善桦堂公司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非法获利32万余元的犯罪线索,及时向侦查机关制发《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对储某进行追捕。最终,储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四是做好刑行衔接反向移送。检察机关针对该案中地位低作用小、情节轻微的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后,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意见书,相关单位采纳后对该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

  

  法庭审理阶段。一审、二审开庭审理期间,强某及辩护人提出强某仅是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进行了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罪,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出庭检察人员综合全案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充分的说理:一是虚假广告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易秩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普通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在未获得国家药品食品管理总局批文的前提下,强某将其生产的普通食品作为保健食品销售,违反上述规定,侵犯了国家对普通商品质量管理制度。二是强某生产、销售的“863复活丹”经鉴定不含有其宣称的多种名贵药材成分,属于生产伪劣产品犯罪中的以假充真。三是强某曾因违法销售保健品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此次又明确以老年人为对象,策划指挥产品设计、洽谈生产合同、主导虚假宣传到产品销售的全过程,充分反映强某明知且积极追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结果的主观心态。综上,认定强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

  

  【典型意义】

  (一)坚持司法为民,严厉打击假冒保健食品犯罪。保健食品是一种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的特殊“食品”。随着生活水平和健康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保健食品。发挥检察职能,让消费者买得放心是检察机关的责任。本案中,强某等人在未对产品成分及功效进行检验检测的情况下,将淀粉占比超过77%的普通食品产品取名“863复活丹”并销售,造成数千名中老年人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贯彻“四个最严”要求,综合评价强某等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及本案社会危害性,从重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强某等人的刑事责任,有力打击了保健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

  

  (二)能动履职追赃挽损,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追赃挽损对于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意义重大,检察机关应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用实际行动守护老年人的“钱袋子”。在提前介入阶段,检察机关梳理出强某将违法所得转入8张他人名下银行卡的犯罪事实,引导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赃款248万余元。在捕后诉前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释法说理,督促强某等人将非法所得510万余元全部退缴。

  

  (三)积极开展诉源治理,推动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假冒保健食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对保健食品行业造成了不良影响。本案中,检察机关以案件为切入点,深度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综合治理。一是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开展专项行动,排查商户400余家,查处4起涉保健品违法案件;二是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执法司法同堂培训,沟通交流涉食药案件社会危害性的认定、证据搜集固定和行刑衔接等问题;三是以本案为题材,制作“一个电话牵出养老诈骗案中案”短视频,向全社会尤其是老年人警示涉保健食品的犯罪手段,普及防骗知识和维权方法途径。

  

  

  

  案例四

  辜某某、许某某、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劣质柴油全面审查证据补强

  

  【基本案情】

  2020年,被告人辜某某与许某某从外地购进大量轻质循环油和调和油,安排戴某某等人在辜某某的私人油库进行调和、调色后对外销售,销售金额453万余元。经江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辜某某等人生产的柴油为不合格产品。

  

  另查明,辜某某在某石油公司工作期间,负责向某药业公司提供柴油。辜某某将该药业公司柴油结算款的6%作为回扣,转入药业公司对接人员的私人账户。

  

  铅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辜某某、许某某、戴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辜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百二十七万元,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百三十七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辜某某、许某某提出上诉。2023年2月22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铅山县公安局以辜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铅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辜某某辩解其曾在石油公司工作过,所销售的均是正规渠道采购的合格柴油,侦查机关现场扣押的一车劣质柴油系其提供油罐车帮助他人运输。检察机关审查在案证据材料后,认为现有证据反映犯罪嫌疑人有采购大量轻质循环油勾兑调和并销售的情况,在作出批准逮捕的同时提出继续侦查意见。一是查明轻质循环油进货渠道及品种、数量、金额;二是查清劣质油品销售去向,核实消费者从犯罪嫌疑人处采购油品的种类、金额,确定犯罪金额;三是加大对关联犯罪的侦查,对涉及伪劣柴油的上下游开展全链条打击。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辜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证据,并依法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上游两个团伙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

  

  审查起诉阶段。一是针对辩护人提出涉案油品抽样、送样并非执法人员操作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机关补充本案的案发经过和立案背景,了解到涉案油品属于危险化学品,抽样需要由专业人员采用专业工具按照《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进行抽样,并由专门的器具进行存储保管,故执法人员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操作而非自行操作。为确保涉案油品检测程序合规合法,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充询问抽样、保管、送样的具体经办人员,对涉案油品取样、存放、送检过程进行还原,确定相关流程均是在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和监督下全程由专业人员具体操作,排除送检样品受到污染、调包的怀疑;二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其销售正规柴油金额被认定为犯罪金额”辩解,要求侦查机关调取中石化向犯罪嫌疑人销售柴油的销售记录,询问负责从中石化运输柴油的油罐车司机,确定犯罪嫌疑人采购合格柴油的数量。

  

  法庭审理阶段。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及被告人辩称,其并无生产劣质柴油行为。公诉人答辩指出,犯罪嫌疑人通过在白油、航空煤油等轻质循环油中混入少量合格柴油,并使用调色粉将混合油品调色至合格柴油颜色后以柴油名义对外销售,其行为属于生产劣质柴油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庭审中被告人辜某某还辩称,其主观不明知所采购的系劣质柴油。公诉人答辩指出,通过比对犯罪嫌疑人采购劣质柴油同时期国际、国内正规柴油进货均价,并结合犯罪嫌疑人自身的从业经历,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所采购的柴油均系劣质柴油。

  

  【典型意义】

  (一)严厉打击伪劣犯罪,全力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劣质成品油不仅会造成车辆的损耗,破坏生态环境,也严重破坏了成品油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成品油案件过程中,要注重对涉案油品的进销渠道进行溯源,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涉案主体进销上下游的犯罪线索,要及时引导侦查机关进行全链条打击,确保案不漏人,人不漏罪。

  

  (二)严格证据审查标准,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准确。检察机关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案件过程中,要认真审查在案的证据材料,对于涉及案件罪与非罪、罪轻和罪重的证据进行严格把关,尤其是涉及到涉案产品是否属于不合格产品的鉴定意见,必须确保涉案检材检验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类似于成品油等特殊产品的检测鉴定,必须由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负责涉案产品的抽样、送样、鉴定等工作。如行政主管部门或侦查部门不具备特殊产品的抽样、送样能力或条件的,也可以在行政主管部门或侦查部门的委托和监督下,由专业人员开展抽样、送样的工作,并在庭审过程中针对该情况进行客观、详实的表述,确保认定的事实真实、客观、准确。

  

  (三)积极延伸检察职能,主动助推行业治理。对于案件暴露出来的成品油行业管理漏洞,检察机关要主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进一步完善对行业的管理,有效规范成品油销售行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及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

  

  薛某某、倪某某、吴某某等人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含他达拉非保健品 全链条打击

  

  【基本案情】

  2020年以来,薛某某、倪某某、吴某某大量购进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明的“卡图巴”“CATUABA”“甘碧”“卡巴图(补肾加强版)”“公爵固体饮料”等产品,并声称具有肾保健、护肝、促进血液循环等功能,加价对外销售。

  

  2022年6月13日,薛某某在得知销售的产品中含有食品中禁止添加的成分“他达拉非”后,仍继续销售。2022年8月,薛某某知道外地有人服用“公爵固体饮料”死亡后,购置“公爵固体饮料”散装产品,装入“甘碧”品牌外包装盒,并销售给被告人倪某某等人。倪某某在明知该情况下,仍购进薛某某自行组装的“甘碧”并销售。吴某某在明知该情况下,仍从倪某某等人处购进并销售“卡图巴”等产品。

  

  2022年6月13日至案发期间,薛某某销售金额133355元。侦查机关在薛某某住处查获产品207盒。2022年9月1日至案发期间,倪某某的销售金额62160元。侦查机关在倪某某住处查获产品274盒。2022年9月1日至案发期间,吴某某的销售金额39908元。侦查机关在吴某某住处查获产品4盒。经鉴定,涉案产品均含有他达拉非成分。

  

  2023年3月6日,赣州市章贡区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对薛某某、吴某某、倪某某三人提起公诉。8月1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薛某某、倪某某、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判处罚金二十八万至九万不等。被告人薛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10月23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薛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2022年11月25日,侦查机关以薛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倪某某、吴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在对三人批捕的同时,认为薛某某购入散装产品后予以包装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生产行为,其仅构成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吴某某有多个进货渠道,需进一步收集吴某某在赣州销售的产品来源于薛某某、倪某某的证据。侦查机关按照检察机关的继续侦查提纲补充完善了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准确认定犯罪金额。结合认定各犯罪嫌疑人“明知”售卖的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时的时间点及相关微信销售记录等证据,认定涉案金额。二是依法追诉漏犯。针对吴某某有多个进货渠道,检察机关督促侦查机关继续查找吴某某的其他上家,追踪被害人所购买有毒食品的来源,追诉漏犯2人,并最终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及一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及六万元。

  

  法庭审理阶段。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薛某某认为涉案产品是正规保健食品,不知道其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检察机关公诉人答辩指出,2022年6月13日,客户通过微信明确告知薛某某其销售的产品中含有他达拉非,薛某某仍放任销售,应认定自此明知所售产品中含有他达拉非。被告人倪某某、吴某某在2022年8月得知有人服用“公爵固体饮料”后死亡,侦查机关正在查办的情况下,仍购进案涉产品进行销售,应认定自此明知所售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法庭经审理,采纳了全部指控意见。

  

  【典型意义】

  (一)严惩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护航百姓生命健康。当前,网购成为人们日常生活重要组成部分的同时,大量“三无”产品也通过网络流入市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了巨大危害。本案中,薛某某、倪某某等人在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的过程中,明知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他达拉非成分,仍将食品销售至全国各地。对此,检察机关予以严厉打击,守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

  

  (二)深挖犯罪线索,全链条打击犯罪。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类犯罪,往往呈现链条式的犯罪特点,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着重关注涉案产品的来源、去向,联合开展深入分析研判,引导侦查机关深挖细查上下游犯罪。

  

  (三)强化普法宣传,拓宽宣传渠道。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应当积极落实普法责任,以案释法,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提示消费风险,做好犯罪预防工作。同时通过实地走访,面对面倾听企业需求,为其在依法经营等方面提供法律支持。

  


原文链接:http://www.jx.jcy.gov.cn/jchd/dxal/202403/t20240327_63860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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