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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窃听风云”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2022年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在网上购买信号发射接收等配套设备,将摄像头安装在一件蓝色长袖T恤上,并招揽被告人雷某某提供考试答案、联系被告人聂某甲招揽驾考科目一学员。

  2023年2月14日至案发,被告人王某某、聂某甲、雷某某先后组织考生聂某乙、余某、杨某某穿戴作弊设备,进入驾考科目一考场进行考试,聂某乙驾考科目一作弊通过,余某因设备掉落未能作弊,杨某某考试作弊当场被抓。经武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聂某甲、雷某某均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赣检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国家设立驾驶证考试目的在于确保驾驶员具备必要的技能,掌握驾驶理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驾驶证考试中组织、帮助作弊行为使得不具备资格和相应能力的驾驶员得以驾驶机动车,给交通运输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风险和管理难度,这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的不尊重,更是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漠视。

  应提高法律意识、公共安全、交通运输安全意思,自觉做到诚信考试,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负责。

  

  

  

  


原文链接:http://www.jx.jcy.gov.cn/jcdt/202310/t20231011_597828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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