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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践初心】非法开采稀土,批捕!

发布时间:2024-05-04 来源: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日前,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非法采矿案。

  犯罪嫌疑人欧阳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稀土氧化物破坏的价值达二百万余元。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欧阳某某决定批准逮捕。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犯罪嫌疑人欧阳某某未办理生产许可的情况下,与郑某某、蔡某某等人合伙在安远县车头镇某村的山上开采稀土,由蔡某某负责稀土矿开采业务及招聘工人,欧阳某某、郑某某负责稀土矿点伙食、稀土矿点材料等。

  2023年1月初,欧阳某某等人开采出稀土50多吨,部分稀土售卖80余万元,部分稀土存储在仓库。

  1月31日,安远县自然资源局执法人员查处该处非法稀土矿点,现场查处湿稀土115包。3月9日,县公安局查处存放湿稀土的仓库,现场查处湿稀土440包。

  经鉴定,涉案矿点破坏的稀土矿产资源稀土氧化物重量为5.615吨,破坏稀土矿产资源稀土氧化物的价值为2021400元。

  

  赣检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www.jx.jcy.gov.cn/jcdt/202310/t20231031_60021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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